2012-02-16
住宅地震保險全損理賠標準判定之依據為何?,依據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8條第3項及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條款第56條第3項之規定,本保險承保之保險標的物是否達到全損理賠標準,係依據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地震保險基金)訂定之住宅地震保險全損評定及鑑定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辦理...
2012-02-16
被保險人質疑抵押權銀行可獲得保險金之百分六十之依據為何?,依民法881條,抵押權人可就「抵押人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主張其權利。惟考量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為政策性保險,本保險建制之初,為達到使受災民眾得以迅速獲得基本經濟援助,以儘速重建家園之政策目的,主管機關召集保險業者和銀行業者...
2012-02-16
被保險人房屋設有抵押權,當地震造成房屋全損,保險金應如何分配?,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第2、3條規定,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其他應給付之保險金在債權債務範圍內,依60/40比例分配予抵押銀行與被保險人,保險金清償被保險人所欠抵押債務後仍有餘額時,該餘額應給付予被保險人。釋例如下:例一:...
2012-02-16
承保危險事故發生,住宅建築物發生承保損失,如遇有複保險,保險公司理賠時將如何處理?,如經由要保書上已填具關於複保險告知事項,且於出單前經複保險平台查詢及出單後發現複保險之通報及處理後,仍無法避免之複保險,於事故發生時,由保險公司依保險法所規定善意複保險之精神,依下列規定予以理賠:(一)若複保險總保險...
2012-02-16
為什麼要避免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複保險之發生?,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為政策性保險,全國採單一費率,每一住宅建築物(每一門牌)係以投保一份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為原則,每一住宅建築物在重置成本內,可獲得最高新台幣150萬元基本保障。為符合公平原則,民眾若希望獲得超過基本保障以外之補償,需另行投保「擴大地震保險」,依...
2012-02-16
如何讓我的住宅獲得足額的地震保險保障?,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僅提供基本保障,保險金額最高為新台幣150萬元,住宅所有權人考慮本身住宅價值、經濟能力後,如欲購買超過新台幣150萬元以上的保障或地震所致住宅之部分損失或住宅內動產損失者,可另向原投保的保險公司投保「超額地震保險」或「擴大地震險」。
2012-02-16
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或加強磚造建築物於全損之評定或鑑定時,是否僅對柱、梁、結構牆進行評定或鑑定,有無考慮天花板、隔間牆等之損失?,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或加強磚造建築物於評定或鑑定時雖僅對柱、梁、結構牆進行評定或鑑定,但對於天花板、隔間牆等非結構工程及機電工程等之損失,實際上已經納入修復費用與其重置成本比...
2012-02-16
住宅地震保險全損評定及鑑定之原則為何?,本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其全損評定及鑑定之原則如下:一、各結構類型建築物:評定或鑑定受損最嚴重之樓層。二、集合住宅建築物:以「幢」(具結構獨立行為者)為單位,就其受損最嚴重樓層為之,若其受損最嚴重樓層未達本保險全損之標準,則直接以保險標的物(被保險戶)構造進行...
2012-02-16
住宅地震保險為何採全損理賠標準?,為簡化理賠程序得以最短時間完成保險理賠,使受災民眾迅速獲得經濟補償,另為降低理賠費用,並減輕民眾保險費負擔,故本保險採全損理賠標準。
2012-02-16
房屋所有權人向銀行貸款而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當地震發生造成房屋全損,抵押權銀行可獲得多少保險給付?,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規定,保險標的物發生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之事故致有損失時,保險公司在抵押權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將保險金60%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其餘保險金另加20萬元臨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