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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複保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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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書上應填具之複保險事項:
(一)重複投保之告知:
是否已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相同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二)抵押權人之告知:
1.銀行貸款戶應填寫抵押權人名稱及其順位,並註明新貸、增貸/續貸、轉貸或次順位貸款。
2.非貸款戶者應註明新保或續保。

更新日期:2021-11-09

如經由要保書上已填具關於複保險告知事項,且於出單前經複保險平台查詢及出單後發現複保險之通報及處理後,仍無法避免之複保險,於事故發生時,由保險公司依保險法所規定善意複保險之精神,依下列規定予以理賠:
(一)若複保險總保險金額未超過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時,在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內,保險公司按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理賠。
(二)若複保險總保險金額超過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時,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比例在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內予以理賠。
(三)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二十萬元部分,保險公司按保險契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比例負賠償責任。

更新日期:2012-02-16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為政策性保險,全國採單一費率,每一住宅建築物(每一門牌)係以投保一份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為原則,每一住宅建築物在重置成本內,可獲得最高新台幣150萬元基本保障。
為符合公平原則,民眾若希望獲得超過基本保障以外之補償,需另行投保「擴大地震保險」,依其建築結構別、樓層數及位處地區計算保險費。

更新日期:2012-02-16

(一)房屋因買賣過戶,舊屋主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對於保險標的物已無保險利益,保險契約對舊屋主已失其效力,舊屋主可辦理退保,申請返還未滿期保費。
(二)然如遇有舊屋主尚未退保,而新屋主為辦理房屋貸款須再行投保之情形,因新屋主為實際有保險利益之人,民眾仍可投保以新屋主為被保險人之保單。
(三)關於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之處理方式,則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契約效力自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之次日中午十二時起屆滿三個月時即行終止。但若因前述移轉所剩餘保險期間少於三個月者,本保險契約僅於所剩餘保險期間內繼續有效。」

更新日期:2010-01-27

(一)貸款民眾可檢具第一順位貸款清償證明,向保險公司申請刪除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註記,並調整次順位貸款銀行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
(二)如貸款民眾有投保第二張保單(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額為零):
可考慮整併第一張保單及第二張保單,擇一保留一張保單為一完整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
即:1.民眾如選擇保留第一張保單,則可將第二張保單退保,並檢視第一張保單火災保險保額是否適當,及批改抵押權人順位。
2.民眾如選擇保留第二張保單,則應於第二張保單上批加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並將第一張保單退保。

更新日期:2010-01-27

(一)保險公司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其他應給付之保險金以百分之六十為限,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保險公司並將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
(二)其餘之保險金及臨時住宿費用,保險公司將給付予被保險人。

更新日期:2010-01-27

請於三個月內依下列方式辦理重複保單退保:
(一)如為次順位貸款案件,請民眾依據本說帖問題六方式擇一向保險公司辦理,並辦理另一張已重複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單退保。
(二)如為借新還舊貸款或轉貸案件,請民眾於舊貸款清償後,立即辦理第一張保單退保,避免複保險。

更新日期:2010-01-27

(一)民眾應確認該抵押房屋是否已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二)如已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民眾應主動告知保險公司係為辦理次順位貸款而投保,並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向原購買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第一張保單)之保險公司申請批加住宅火災保險保額,並增列次順位貸款銀行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
2.投保第二張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第二張保單):
(1)民眾應於第二張保單之要保書中註明已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且載明第一張保單號碼,同時於貸款戶欄位勾選□6.次順位貸款,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額約定為新台幣零元。
(2)民眾並應向簽發第一張保單之保險公司申請批加次順位貸款銀行為第一張保單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
(三)如民眾未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或僅投保長期住宅火災保險,為辦理次順位貸款而有投保需求時,民眾仍應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更新日期:2010-01-27

(一)如民眾經保險公司或銀行通知,欲投保之住宅建築物已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時,則民眾無需重複投保,並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如民眾為貸款戶,請貸款民眾直接與貸款銀行聯繫,提供已投保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單予貸款銀行,並於該保單批註該貸款銀行為抵押權人,則可避免重複投保。
2. 如民眾於同一家銀行增加貸款或有提高住宅火災保險保險金額需求時,請民眾逕洽原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批加住宅火災保險保額,勿另行購買另一張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則可避免重複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更新日期:2010-01-27

為盡量避免複保險情形產生,民眾於投保時,應告知保險公司是否已就該住宅建築物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民眾如為辦理貸款而投保時,應於要保書上填寫抵押權人資料及其順位。

更新日期:2010-01-27

每一住宅建築物以投保一張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單為原則,每一門牌號碼推定為每一住宅建築物。但二個門牌號碼打通共同使用時,應投保兩張保單;三個門牌以上打通者,以此類推比照辦理。

更新日期:2010-01-27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每一住宅建築物以購買一張保單為原則,購買保險時,如已投保本保險,應告知保險公司,以免重複投保。

更新日期:2010-01-25

住宅建築物如辦理次順位抵押貸款,被保險人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向原簽發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之保險公司申請,以批單方式批加住宅火災保險保險金額,並增列次順位抵押權銀行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
2.、向第二家保險公司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時,應提供第一張保單號碼,第二張保單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額約定為新臺幣零元。並向簽發第一張保單之保險公司申請批加次順位抵押權銀行為第一張保單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

更新日期:20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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