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眾應確認該抵押房屋是否已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二)如已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民眾應主動告知保險公司係為辦理次順位貸款而投保,並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向原購買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第一張保單)之保險公司申請批加住宅火災保險保額,並增列次順位貸款銀行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
2.投保第二張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第二張保單):
(1)民眾應於第二張保單之要保書中註明已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且載明第一張保單號碼,同時於貸款戶欄位勾選□6.次順位貸款,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額約定為新台幣零元。
(2)民眾並應向簽發第一張保單之保險公司申請批加次順位貸款銀行為第一張保單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
(三)如民眾未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或僅投保長期住宅火災保險,為辦理次順位貸款而有投保需求時,民眾仍應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更新日期:201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