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擇於第一張保單加批者:
1.第一張保單到期後,確認是否收到第一張續保保單之副本。
2.如未收到續保保單副本,次順位貸款銀行應向第一家簽單公司確認第一張保單是否已續保及增列次順位抵押權人。如否,應儘速洽要保人(貸款戶)或第一家簽單公司補正,並取得第一張續保保單副本。
(二)選擇投保第二張保單(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額為零)者:
1.次順位貸款銀行(或請要保人)應先確認第一張保單已續保,並提供第一張續保保單號碼予第二張保單簽單公司後,則第二張續保保單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額方得繼續約定為零。
2.確認第一張續保保單已載明次順位貸款銀行為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並取得第一張續保保單副本。
3.如第一張保單未續保,次順位貸款銀行應了解未續保之原因:
(1)如為要保人(貸款戶)遺漏未續保,則應儘速請要保人(貸款戶)續保,並取得第一張續保保單副本。
(2)如為第一順位貸款已清償且同時第一張保單已屆期,故要保人(貸款戶)未續保,則次順位貸款銀行(或請要保人)於第二張保單續保時,依住宅建築物重置成本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不應將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額繼續約定為新台幣零元。
更新日期:201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