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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複保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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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書上應填具之複保險事項:
(一)重複投保之告知:
是否已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相同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二)抵押權人之告知:
銀行貸款戶應填寫抵押權人,並註明新貸、增貸/續貸、轉貸或次順位貸款。

更新日期:2021-11-09

如經由要保書上已填具關於複保險告知事項,且於出單前經複保險平台查詢及出單後發現複保險之通報及處理後,仍無法避免之複保險,於事故發生時,由簽單公司依保險法所規定善意複保險之精神,依下列規定予以理賠:
(一)若複保險總保險金額未超過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時,在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內,簽單公司按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理賠。
(二)若複保險總保險金額超過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時,簽單公司依保險契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比例在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內予以理賠。
(三)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二十萬元部分,簽單公司按保險契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比例負賠償責任。

更新日期:2012-02-16

為盡量避免複保險情形產生,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地震保險基金)已建置住宅地震保險複保險查詢平台(以下簡稱複保險查詢平台),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自98年1月1日起啟用。銀行可於出單前藉複保險查詢平台查詢是否有複保險,並依複保險減量措施,建議要保人(貸款戶)採取適當的選擇方案。

更新日期:2012-02-16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為政策性保險,全國採單一費率,每一住宅建築物(每一門牌)係以投保一份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為原則,每一住宅建築物在重置成本內,可獲得最高新台幣150萬元基本保障。
為符合公平原則,被保險人或貸款銀行若希望獲得超過基本保障以外之補償,需另行投保「擴大地震保險」,依其建築結構別、樓層數及位處地區計算保險費。

更新日期:2012-02-16

(一)銀行辦理借新還舊貸款或轉貸案件,建議新貸款銀行(或請要保人)應優先選擇以批單方式,於貸款戶原有保單(第一張保單)上批註新貸款銀行為抵押權人即可,如此可避免重複投保第二張保單。
(二)然如新貸款銀行基於內部規定,須先要求要保人(貸款戶)另行投保一張新保單(第二張保單)後,始能放貸時,新貸款銀行請簽單公司配合作業,先行簽發第二張重複保單後,新貸款銀行應提醒客戶於舊貸款清償後,立即辦理第一張保單之退保,以免造成複保險。

更新日期:2010-01-27

(一)選擇於第一張保單加批者:
1.第一張保單到期後,確認是否收到第一張續保保單之副本。
2.如未收到續保保單副本,次順位貸款銀行應向第一家簽單公司確認第一張保單是否已續保及增列次順位抵押權人。如否,應儘速洽要保人(貸款戶)或第一家簽單公司補正,並取得第一張續保保單副本。
(二)選擇投保第二張保單(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額為零)者:
1.次順位貸款銀行(或請要保人)應先確認第一張保單已續保,並提供第一張續保保單號碼予第二張保單簽單公司後,則第二張續保保單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額方得繼續約定為零。
2.確認第一張續保保單已載明次順位貸款銀行為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並取得第一張續保保單副本。
3.如第一張保單未續保,次順位貸款銀行應了解未續保之原因:
(1)如為要保人(貸款戶)遺漏未續保,則應儘速請要保人(貸款戶)續保,並取得第一張續保保單副本。
(2)如為第一順位貸款已清償且同時第一張保單已屆期,故要保人(貸款戶)未續保,則次順位貸款銀行(或請要保人)於第二張保單續保時,依住宅建築物重置成本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不應將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額繼續約定為新台幣零元。

更新日期:2010-01-27

(一)簽單公司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其他應給付之保險金以百分之六十為限,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簽單公司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
(二)其餘之保險金及臨時住宿費用,簽單公司應給付予被保險人。

更新日期:2010-01-27

(一)銀行可主動通知要保人採行出單後減量處理,或告知簽單公司要保人之聯絡方式,俾於三個月內完成複保險出單後減量處理。
(二)如為次順位貸款投保案件,次順位貸款銀行(或請要保人)依據本說帖問題七方式擇一向簽單公司辦理,並減量處理另一張已重複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單。
(三)如為借新還舊貸款或轉貸案件,貸款銀行請要保人(貸款戶)於舊貸款清償後,立即辦理第一張保單退保,避免複保險。
(四)又銀行通路與業務員業務競爭所致複保險之出單後減量處理,應朝尊重被保險人之選擇意願。

更新日期:2010-01-27

(一)次順位貸款銀行先洽詢要保人(貸款戶)該抵押房屋是否已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或次順位貸款銀行可使用複保險查詢平台查詢是否已投保。
(二)如貸款戶已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次順位貸款銀行(或請要保人)應主動告知簽單公司係為辦理次順位貸款而投保,並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向原購買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第一張保單)之簽單公司申請批加住宅火災保險保額,並增列次順位貸款銀行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並取得第一張保單副本。
2.投保第二張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第二張保單):
(1)次順位貸款銀行(或請要保人)應於第二張保單之要保書中註明已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且載明第一張保單號碼,同時於貸款戶欄位勾選□6.次順位貸款,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額約定為零元。
(2)次順位貸款銀行(或請要保人)並應向簽發第一張保單之簽單公司申請批加次順位貸款銀行為第一張保單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並取得第一張保單副本。
(三)如貸款戶未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或僅投保長期住宅火災保險時,次順位貸款銀行仍應請要保人(貸款戶)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更新日期:2010-01-27

(一)如銀行經簽單公司通知,或自行於複保險查詢平台查知,欲投保之住宅建築物已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時,倘貸款銀行未接獲被保險人提供已投保之保單,則該貸款銀行可向被保險人已投保之簽單公司申請批加為抵押權人,並取得該保、批單副本,而無須向其他簽單公司要求重複簽發新保單,可避免重複出單及出單後為減量處理所投入之人力與時間。
(二)又銀行通路與業務員業務競爭所致複保險之處理,應朝尊重被保險人之選擇意願。

更新日期:2010-01-27

(一)銀行應先向地震保險基金申請使用複保險查詢平台,取得使用單位之會員群組管理人員帳號及密碼後,再由各使用單位自行建立一般會員帳號及密碼,查詢人員即可以一般會員帳號及密碼上網登入複保險查詢平台進行查詢。
複保險查詢平台網址https://doubleinsurance.treif.org.tw,
或先上地震保險基金網站( http://www.treif.org.tw )首頁,再點選複保險查詢平台圖示,進行連結查詢。
(二)複保險查詢平台之使用方式有下列二種:
1.單筆查詢:銀行可直接登入複保險查詢平台,並於「單筆查詢」畫面輸入欲查詢之地址進行查詢,查詢結果即時顯示於操作之電腦畫面中。
2.批次查詢:銀行可先至複保險查詢平台下載「複保險批次轉檔程式」於個人電腦上,再以一般會員帳號及密碼登入「複保險批次轉檔程式」,先載入欲整批查詢之地址純文字檔資料後,再上傳查詢,系統將於數分鐘後email回覆查詢結果。銀行亦可使用複保險查詢平台之「查詢紀錄」功能查詢歷次批次查詢結果。
(三)使用複保險查詢平台無須付費。

更新日期:2010-01-27

每一住宅建築物以投保一張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單為原則,每一門牌號碼推定為每一住宅建築物。但二個門牌號碼打通共同使用時,應投保兩張保單;三個門牌以上打通者,以此類推比照辦理。

更新日期:2010-01-27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每一住宅建築物以購買一張保單為原則,購買保險時,如已投保本保險,應告知保險公司,以免重複投保。

更新日期:2010-01-25

住宅建築物如辦理次順位抵押貸款,被保險人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向原簽發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之保險公司申請,以批單方式批加住宅火災保險保險金額,並增列次順位抵押權銀行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
2.、向第二家保險公司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時,應提供第一張保單號碼,第二張保單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額約定為新臺幣零元。並向簽發第一張保單之保險公司申請批加次順位抵押權銀行為第一張保單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

更新日期:20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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