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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理賠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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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賠金額相關問題

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73條之規定,倘同一次地震事故發生致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總限額(新台幣1,200億元)時,保險公司按該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總限額對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之比例賠付被保險人。前項之地震事故,於連續168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
被保險人之保險金依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對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之比例削減,但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20萬元不受比例削減之影響。賠款金額之計算方式及釋例如下:

(一)建築物無抵押權時
賠款金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1. 賠付比例=(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臨時住宿費用給付總額-理賠費用)/(保險損失總額-臨時住宿費用給付總額-理賠費用)。
2. 賠款金額 = 保險金額 × 賠付比例+臨時住宿費用。
例:被保險人投保住宅地震保險保額新台幣150萬元
若發生地震事故致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達新台幣1,080億元,其中臨時住宿費用總額為100億元,理賠費用估計為3億元,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新台幣1,000億元,被保險人可獲得之賠款金額削減比例為91.8%【(100,000,000,000 - 10,000,000,000 - 300,000,000) / (108,000,000,000 - 10,000,000,000 - 300,000,000)】。
賠款金額為新台幣1,577,000元【(1,500,000 × 91.8%)+ 200,000】

(二)建築物設定有抵押權時
按前述賠付比例削減後之保險金以60%為限,在債權債務範圍內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直接給付與抵押權人。前開保險金清償被保險人所欠抵押債權後仍有餘額時,該餘額應給付與被保險人。

例一:被保險人銀行之貸款餘額為新台幣100萬元
被保險人投保住宅地震保險保額新台幣150萬元,若發生地震事故致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達新台幣1,080億元,其中臨時住宿費用總額為100億元,理賠費用估計為3億元,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新台幣1,000億元,賠款金額削減比例為91.8%【(100,000,000,000 - 10,000,000,000 - 300,000,000) / (108,000,000,000 - 10,000,000,000 - 300,000,000)】。
應給付予抵押權人之金額為新台幣826,200元 【1,500,000 × 91.8% × 60%(在債權債務範圍內)】
應給付予被保險人之金額為新台幣750,800元 【1,500,000 × 91.8% × 40% + 200,000】

例二:被保險人銀行之貸款餘額為新台幣50萬元
被保險人投保住宅地震保險保額新台幣150萬元,若發生地震事故致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達新台幣1,080億元,其中臨時住宿費用總額為100億元,理賠費用估計為3億元,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新台幣1,000億元,賠款金額削減比例為91.8%【(100,000,000,000 - 10,000,000,000 - 300,000,000) / (108,000,000,000 - 10,000,000,000 - 300,000,000)】。
應給付予抵押權人之金額為新台幣500,000元 【1,500,000 × 91.8% × 60% = 826,200>500,000,所以應以貸款餘額500,000給付予抵押權人】
應給付予被保險人之金額為新台幣1,077,000元 【1,500,000 × 91.8% – 500,000 + 200,000】

更新日期:2024-04-01

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76條第二項規定,承保危險事故發生,住宅建築物發生承保損失,如遇有其他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若複保險總保險金額未超過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時,在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內,保險公司按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理賠。
(二)若複保險總保險金額超過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時,保險公司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契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比例在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內予以理賠。
(三)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20萬元部份,保險公司按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契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比例負賠償責任。

更新日期:2020-04-10

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第2、3條規定,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其他應給付之保險金在債權債務範圍內,依60/40比例分配予抵押銀行與被保險人,保險金清償被保險人所欠抵押債務後仍有餘額時,該餘額應給付予被保險人。釋例如下:

例一:某住宅建築物本體重置成本新台幣200萬元,被保險人購買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險金額新台幣150萬元。
當地震事故發生致建築物全損時,保險公司先行支付被保險人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20萬元予被保險人;在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未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情況下,建築物本體損失應給付之保險金分配如下:

情況一:被保險人之銀行貸款餘額為新台幣200萬元,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90萬元【1,500,000 × 60﹪】,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60萬元 【1,500,000 × 40﹪】

情況二:被保險人之銀行貸款餘額為新台幣50萬元,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1,500,000 × 60﹪= 900,000 > 500,000,所以應以貸款餘額500,000給付予抵押權人】,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1,500,000 - 500,000 = 1,000,000】

例二:某住宅建築物本體重置成本新台幣100萬元,被保險人購買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險金額新台幣100萬元。
當地震事故發生致建築物全損時,保險公司先行支付被保險人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20萬元予被保險人;在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未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情況下,建築物本體損失應給付之保險金分配如下:

情況一:被保險人之銀行貸款餘額為新台幣100萬元
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60萬元【1,000,000 × 60﹪】,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40萬元 【1,000,000 × 40﹪】

情況二:被保險人銀行之貸款餘額為新台幣50萬元
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1,000,000 × 60﹪= 600,000 > 500,000,所以應以貸款餘額500,000給付予抵押權人】,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1,000,000 - 500,000 = 500,000】

更新日期:2012-02-16

二、理賠申請及賠款支付時程相關問題

符合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全損理賠標準者,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74條之規定,被保險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一)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理賠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狀影本、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賠款接受書。
(四)拆除通知或拆除命令之影本(如被保險建築物係經政府拆除者)。

更新日期:2021-11-08

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75條之規定,保險公司應於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74條所列理賠文件備齊及賠償金額確認後十五日內給付理賠金額,若因可歸責於保險公司之事由而遲延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更新日期:2020-04-10

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條款第69條規定,本保險承保損失,係指住宅建築物直接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全損。而所謂「全損」,係指:一、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
二、經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地等技師公會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為危險發生時之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

有關本保險全損評定及鑑定基準,請參閱五、住宅地震保險全損評定及鑑定基準相關問題。

地震保險基金提醒您,上述之全損標準與政府在災害發生後,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短時間內針對受損建築物之損害程度進行初步緊急判定紅黃單是不同的,因該評定屬善意告知民眾應否暫時停止使用該建築物,避免餘震造成二次災難,而非本保險認定之不適居住。

更新日期:2020-04-10

本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發生承保危險事故導致損壞時,民眾可向投保的產物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會立刻派員前往處理。若您不知道房子是否有投保住宅地震保險,可於得上網時,使用住宅地震保險震後民眾服務查詢平臺查詢(網址:https://doubleinsurance.treif.org.tw/EQPIS/KR/K_R_NH_001.aspx),或即時電洽本基金(電話:0800580921),將可協助您處理報案。

*相關聯結: 住宅地震保險震後民眾服務查詢平臺查詢

更新日期:2020-04-10

為簡化理賠程序以最短時間完成保險理賠,使受災民眾迅速獲得經濟援助,並降低理賠所須之費用以降低保險費,故本保險採全損理賠基礎。

更新日期:2010-06-02

三、臨時住宿費用相關問題

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條款第三條第2款並參照第六十八條規定,被保險人係指對承保住宅建築物所有權有保險利益,於承保的危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失,享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因此,臨時住宿費用應給付予被保險人(房屋所有權人)。

貼心提醒您,承租人可向產物保險公司投保承租人之相關保險,以便於發生承保危險事故時獲得保障。

更新日期:2022-07-01

四、與抵押權銀行相關問題

根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條款抵押權附加條款第一條明定”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除本附加條款第二條另有約定外,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也就是火災事故時,如果財產發生損失或損壞,保險公司將100%優先賠付抵押權人(金融機構)。

根據第二條約定”保險標的物發生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之事故致有損失時,本公司同意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其他應給付(抵押權人)之保險金以百分之六十為限,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本公司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這是考量受災保戶急難需求,約定其餘(至少)40%保險金應給付受災保戶(被保險人),除降低受災保戶債務負擔外,亦可舒緩其經濟壓力。至於臨時住宿費用則全部給付予受災保戶,以保障受災保戶生活所需。

更新日期:2024-04-30

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73條之規定,倘同一次地震事故發生致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總限額時,保險公司按該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總限額對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之比例賠付被保險人。前項之地震事故,於連續168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
被保險人之保險金依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對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之比例削減,但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20萬元不受比例削減之影響。
遇前述本保險須削額給付之情形,當住宅建築物設定有抵押權時,本保險保險給付之金額計算及分配,釋例如下:
(一)賠付比例 =(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臨時住宿費用給付總額-理賠費用)/(保險損失總額-臨時住宿費用給付總額-理賠費用)
(二)賠款金額 = 保險金額 × 賠付比例+臨時住宿費用
(三)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前述賠付比例削減後之保險金以60%為限,在債權債務範圍內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直接給付與抵押權人。前開保險金清償被保險人所欠抵押債權後仍有餘額時,該餘額應給付與被保險人。

例一:被保險人銀行之貸款餘額為新台幣100萬元
被保險人投保住宅地震保險保額新台幣150萬元,若發生地震事故致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達新台幣1,080億元,其中臨時住宿費用總額為100億元,理賠費用估計為3億元,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新台幣1,000億元,賠款金額削減比例為91.8%【(100,000,000,000 - 10,000,000,000 - 300,000,000) / (108,000,000,000 - 10,000,000,000 - 300,000,000)】。
應給付予抵押權人之金額為新台幣826,200元 【1,500,000 × 91.8% × 60%(在債權債務範圍內)】
應給付予被保險人之金額為新台幣750,800元 【1,500,000 × 91.8% × 40% + 200,000】

例二:被保險人銀行之貸款餘額為新台幣50萬元
被保險人投保住宅地震保險保額新台幣150萬元,若發生地震事故致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達新台幣1,080億元,其中臨時住宿費用總額為100億元,理賠費用估計為3億元,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新台幣1,000億元,賠款金額削減比例為91.8%【(100,000,000,000 - 10,000,000,000 - 300,000,000) / (108,000,000,000 - 10,000,000,000 - 300,000,000)】。
應給付予抵押權人之金額為新台幣500,000元 【1,500,000 × 91.8% × 60% = 826,200>500,000,所以應以貸款餘額500,000給付予抵押權人】
應給付予被保險人之金額為新台幣1,077,000元 【1,500,000 × 91.8% – 500,000 + 200,000】

更新日期:2021-06-04

依民法相關規定,抵押住宅建築物雖已毀損或滅失,抵押銀行對於借款人(被保險人)因抵押建築物毀損或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仍可主張其權利。又抵押住宅建築物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仍尚未償還之貸款餘額,銀行之債權仍然存在,仍須償還貸款餘額。

更新日期:2012-02-16

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第2、3條規定,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其他應給付之保險金在債權債務範圍內,依60/40比例分配予抵押銀行與被保險人,保險金清償被保險人所欠抵押債務後仍有餘額時,該餘額應給付予被保險人。釋例如下:

例一:某住宅建築物本體重置成本新台幣200萬元,被保險人購買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險金額新台幣150萬元。
當地震事故發生致建築物全損時,保險公司先行支付被保險人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20萬元予被保險人;在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未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情況下,建築物本體損失應給付之保險金分配如下:

情況一:被保險人之銀行貸款餘額為新台幣200萬元,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90萬元【1,500,000 × 60﹪】,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60萬元 【1,500,000 × 40﹪】

情況二:被保險人之銀行貸款餘額為新台幣50萬元,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1,500,000 × 60﹪= 900,000 > 500,000,所以應以貸款餘額500,000給付予抵押權人】,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1,500,000 - 500,000 = 1,000,000】

例二:某住宅建築物本體重置成本新台幣100萬元,被保險人購買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險金額新台幣100萬元。
當地震事故發生致建築物全損時,保險公司先行支付被保險人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20萬元予被保險人;在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未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情況下,建築物本體損失應給付之保險金分配如下:

情況一:被保險人之銀行貸款餘額為新台幣100萬元
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60萬元【1,000,000 × 60﹪】,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40萬元 【1,000,000 × 40﹪】

情況二:被保險人銀行之貸款餘額為新台幣50萬元
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1,000,000 × 60﹪= 600,000 > 500,000,所以應以貸款餘額500,000給付予抵押權人】,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1,000,000 - 500,000 = 500,000】

更新日期:2012-02-16

五、住宅地震保險全損評定及鑑定基準相關問題

鋼骨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因為涉及鋼結構設計專業,以及多數鋼結構工程之鋼梁、鋼柱及錨定處均有板材或其他裝修包覆,以致鋼骨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建築之破壞不易察見,因此除建築物已傾倒或塌陷,或建築物整體傾斜率或建築物部分樓層以上傾斜率達1/30以上,或建築物最大沉陷量為30公分以上,或建築物傾斜率達1/60以上且沉陷量達10公分以上者,可直接評定符合本保險理賠標準之案件外,其他本建築類型毀損案件均由地震保險基金委託之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公會進行鑑定作業。

更新日期:2022-08-31

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或加強磚造建築物之損壞達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符合本保險之理賠標準:
一、「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建築物整體傾倒或塌陷。
(二)建築物整體傾斜率(建築物總樓層變位/建築物總樓層高)或建築物部分樓層以上傾斜率(部分樓層以上變位/部分樓層高)為1/30以上。
(三)建築物最大沉陷量(建築物範圍內所有沉陷量中經量測之最大值)為三十公分以上。

二、「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為危險發生時之重置成本50%以上」者:
除了建築物整體傾斜率為六十分之一以上且建築物最大沉陷量為十公分以上外,本項係指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經由評定柱、梁、結構牆損壞程度等相關資料,輸入地震保險基金之全損理賠認定資訊系統,計算出該住宅建築物修復費用與重置成本之比率,以評定或鑑定是否達到本保險修復費用為危險發生時之重置成本50%以上之理賠標準。前述計算方式,可使修復費用與重置成本比率之計算達到合理化、標準化及透明化之目的,並提升本保險理賠效率。

更新日期:2022-08-31

被保險人對於經複評機制審查(含書面複評、合議複評及複評委員會決議委託鑑定)之全損認定結果有異議可透過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進行申訴、調處或評議,或於申訴、調處或評議未果後,透過法院進行訴訟或依中華民國仲裁法向國內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更新日期:2021-02-18

依據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8條第3項及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條款第69條第3項之規定,本保險承保之保險標的物是否達到全損理賠標準,係依據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地震保險基金)訂定之住宅地震保險全損評定及鑑定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辦理,與政府在災害發生後,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短時間內針對受損建築物之損害程度進行初步緊急判定紅黃單是不同。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及建築師公會、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土木工程技師公會、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對本保險之住宅建築物為全損評定及鑑定時,均應依據本基準之相關規定辦理。

更新日期:2020-04-10

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條款第69條第2項之規定,本保險承保損失,係指住宅建築物直接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全損。而所謂「全損」,係指:
一、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
二、經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地等技師公會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為危險發生時之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
有關本保險全損評定及鑑定基準,請參閱五、住宅地震保險全損評定及鑑定基準相關問題。

更新日期:2020-04-10

本保險之重置成本,係依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建築物本體造價」(即以建築物構造每坪單價×使用面積)計算。此造價參考表係由產險公會向台灣省建築師公會蒐集資料,經產險公會調整後製作造價參考表,另為求審慎客觀,復將該試算結果函送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徵詢專業意見後修正定案。造價參考表中,依據地區別及總樓層數之不同有相對應之每坪造價。此每坪造價包括建築物之建築工程(假設工程、基礎、結構體、外部及內部裝修、門窗、防水隔熱、雜項工程、景觀、電梯設備等)與機電工程(水電工程、消防設備、通風工程等)之成本。另此造價參考表僅適用一般加強磚造或鋼筋混凝土造之建築物,屬於鋼骨造建築物依據表列每坪單價另加16%計算;屬於磚、木、石及金屬構造建築物每坪單價以新台幣30,000元計;特殊或其他構造之建築物則另行約定。

更新日期:2020-03-26

本保險其他類型(木造、磚造或其他)建築物之損壞達到下列情形之一,即符合本保險之理賠標準:
(一)建築物整體傾倒或塌陷。
(二)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為危險發生時之重置成本50%以上:指建築物整體或部分樓層傾斜、基礎與上部結構脫離錯開或基礎淘空,前述損害有一項評為嚴重者。

更新日期:2012-07-17

本保險之全損評定及鑑定流程,可以分為下列三步驟:
一、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
投保之住宅建築物若於地震後受損失,被保險人可向保險公司報案、或由住宅地震保險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或地震保險基金受理後轉送保險公司。報案受理後,由保險公司指派合格評估人員進行評定作業。
二、複評審查機制
倘合格評估人員無法判斷或評定結果有爭議之案件,保險公司會將該案件移送至地震保險基金,依地震保險基金之複評審查機制,委由專業技師、建築師進一步審查。
三、委託專業技師、建築師至受損建築物現場鑑定
複評審查仍無法評定之案件,地震保險基金將委託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公會鑑定,並請該公會指派已完成地震保險基金專業講習之技師或建築師至受損建築物現場進行鑑定作業。

更新日期:2012-07-17

本保險全損評定及鑑定基準,係參考地震保險基金委託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以下簡稱中興工程顧問社)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全損理賠認定標準」研究報告之建議,參考九二一震災重建委員會築巢專案受損建築物修復資料,依據案例統計分析及數學計算,建立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及加強磚造建築物損壞程度對應修復費用與重置成本比率之損失曲線,並據以訂定客觀量化之評定鑑定基準,與政府在災害發生後,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短時間內針對受損建築物之損害程度進行初步緊急判定紅黃單是不同的,因該評定屬善意告知民眾應否暫時停止使用該建築物,避免餘震造成二次災難,而非本保險認定之不適居住。
另以前述評定鑑定基準為基礎,將住宅建築物區分為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加強磚造建築物、鋼骨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及其他類型建築物四大類,乃分別訂定本保險之全損評定及鑑定基準及相關之損失評估表。

更新日期:2012-03-19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僅提供基本保障,保險金額最高為新台幣150萬元,住宅所有權人考慮本身住宅價值、經濟能力後,如欲購買超過新台幣150萬元以上的保障或地震所致住宅之部分損失或住宅內動產損失者,可另向原投保的保險公司投保「超額地震保險」或「擴大地震險」。

更新日期:2012-02-16

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或加強磚造建築物於評定或鑑定時雖僅對柱、梁、結構牆進行評定或鑑定,但對於天花板、隔間牆等非結構工程及機電工程等之損失,實際上已經納入修復費用與其重置成本比率之計算。
本保險之重置成本係依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建築物本體造價進行計算,而所謂建築物本體造價,係指建築物之直接成本,即包含建築工程(含柱、梁、結構牆、天花板、隔間牆等結構及非結構構件)及機電工程之成本。
本保險之重置成本(分母)既已包含建築工程及機電工程之成本,則修復費用(分子)之計算,亦已考慮前述成本項目。因此在計算修復費用占其重置成本比率時,修復費用及重置成本均已將非屬結構構件之建築工程及機電工程費用依一定比例包含於其中,以使修復費用及重置成本之計算基礎一致。

更新日期:2012-02-16

本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其全損評定及鑑定之原則如下:
一、各結構類型建築物:評定或鑑定受損最嚴重之樓層。
二、集合住宅建築物:以「幢」(具結構獨立行為者)為單位,就其受損最嚴重樓層為之,若其受損最嚴重樓層未達本保險全損之標準,則直接以保險標的物(被保險戶)構造進行評定及鑑定。

更新日期:2012-02-16

為簡化理賠程序得以最短時間完成保險理賠,使受災民眾迅速獲得經濟補償,另為降低理賠費用,並減輕民眾保險費負擔,故本保險採全損理賠標準。

更新日期:2012-02-16

本保險之修復費用,係計算「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為危險發生時之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基準,而非提供修復費用予被保險人之基準。係依據評定或鑑定時最新版之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審定之「台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內之單價分析表為基準計算。採用前述單價分析表之原因,係因該單價經由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審定,且定期依據市場價格調整,具公正性及即時性。此外,台北市建築工程之單價相較於其他地區為高,以其做為修復費用之計算依據,對被保險人應較為有利。

更新日期:2010-07-06

本保險對集合住宅以保險標的物進行損失評定或鑑定時,對於保險標的物「戶」與鄰近建築物共用之柱、梁、結構牆等各構件,直接以損壞之數量計算,不考慮整體共用區域構件之折減比率。當損壞之結構構件(柱、梁、結構牆)屬保險標的物「戶」與鄰近建築物共用構件時,原應以該戶範圍內構件體積比折減(例:與隔壁戶共用柱子,在保戶之範圍內之柱子僅為整根柱子體積之50%,則應折減50%),惟考量本保險快速理賠之原則,所以在計算結構構件之損壞數量時,不考慮共用區域構件之折減,採對被保險人有利之計算方式。

更新日期:2010-07-06

本保險集合住宅原則上以受損最嚴重樓層進行評定或鑑定,此即表示當集合住宅受損最嚴重樓層經評定或鑑定達本保險理賠標準,該集合住宅之所有本保險保戶,無論位於何樓層,均可獲得理賠。
當受損最嚴重樓層未達本保險理賠標準時,考慮地震破壞應力集中,可能造成某單一戶損壞特別嚴重之情形,將再針對單一保險標的物「戶」之損壞進行評定或鑑定。
為考量理賠標準簡便性及一致性,本保險以保險標的物「戶」進行評定或鑑定時,比照受損最嚴重樓層評定或鑑定之計算方式。

更新日期:2010-07-06

考量建築物結構之整體性,應以建築物整體進行損壞之評定或鑑定,但建築物受地震力之明顯破壞情況,多集中在軟弱樓層,即所謂受損最嚴重樓層。基於受損最嚴重樓層修復費用占其重置成本比率近似於建築物整體修復費用占其重置成本比率;另考量實務上檢視整體建築物結構構件(柱、梁、結構牆)較耗費時間及人力,故以受損最嚴重樓層替代整體建築物進行評定或鑑定可節省評定、鑑定之時間,將有助於提升本保險理賠效率。

更新日期:201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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