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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保險理賠案件處理費用申請及攤回規範

中華民國96年08月14日地震保險基金第二屆第14次董事會通過 雜湊值驗證
中華民國98年08月27日地震保險基金第三屆第13次董事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地震保險基金第三屆第25次董事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地震保險基金第四屆第15次董事會修正通過

  • 一、
    目的
    為使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地震保險基金)以及住宅地震保險簽單公司(以下簡稱簽單公司),於處理住宅地震保險理賠時所發生之各項理賠費用申請及攤回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規範。
  • 二、
    理賠費用範圍與申報標準
    (一)簽單公司理賠案件處理費用(包括損失評定費用、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及其他費用)依下列標準支付:
    1.屬於「評定是否符合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案件者:每「幢」新台幣二千五百元整。
    2.屬於「評定是否符合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修復費用大於重置成本50%以上」案件者:每「件」新台幣二千五百元整。
    若簽單公司委託公證公司合格評估人員進行損失評定時,比照前述標準給付,或簽單公司配合地震保險基金協調調度而申請「跨簽單公司理賠案件處理費用」時亦同。
    本項費用由簽單公司先行支付並彙整後向地震保險基金申請歸墊。
    (二)複評審查費用:
    1.書面複評
    每案以新台幣六百元計。
    2.合議複評
    以出席複評會議每二小時為一單位計算,每一單位支付出席費新台幣二千元整,會議時間逾二小時者,其委員出席費用之支付單位及金額以每小時新台幣一千元整計。
    3.複評審查費用由地震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三)委託專業技師鑑定費用:每件新台幣七千元整,由地震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四)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費用:
    1.進駐人員支援費用:
    進駐人員每日應簽到及簽退,進駐人員支援費用為每人每日新台幣一千二百五十元整,由其所屬簽單公司先行支付,地震保險基金依中心正/副主任複核之出勤紀錄審核費用。
    2.其餘費用:
    (1)事前審核
    凡支付費用超過新台幣一萬元者,應事前提具書面申請,由中心正/副主任核可,採購完成後檢據核銷。
    (2)事後審核
    屬於日常性小額支出者,於採購後由中心正/副主任簽核相關單據,彙整後核銷。
    (3)採購單據應加註地震保險基金全銜抬頭或統一編號(14533506)。
    3.支出費用由簽單公司先行支付者,應於中心解散後十五日內,彙整並檢附相關單據向地震保險基金申請歸墊。
    (五)訴訟或仲裁費用:實報實銷,由簽單公司先行支付後再向地震保險基金申請歸墊。
    (六)地震保險基金設置臨時辦公處所及租賃各項設備等費用:實報實銷,由地震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七)地震保險基金啟動異地備援機制之相關費用:實報實銷,由地震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八)地震保險基金為處理本保險理賠相關作業而臨時增加之人事費用:實報實銷,由地震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九)其他為處理本保險理賠相關作業所必要之費用,經提報本保險共保組織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列為本保險理賠費用。
  • 三、
    申請手續
    簽單公司申請理賠案件處理費用時,應填寫理賠費用申請書(如附表),併同理賠案件,向地震保險基金申報。由地震保險基金支付之各項理賠費用亦須填具前述理賠費用申請書並檢附必要之單據及證明文件。
  • 四、
    審核
    各項理賠費用申請書應由地震基金按月彙總,提報本保險共保組織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支付。
  • 五、
    帳務處理方式
    地震保險基金與簽單公司之理賠費用,納入資訊傳輸作業,製送賠款帳單及清單。
  • 六、
    攤回方式
    (一)所有理賠處理費用併同理賠金額,攤回至危險分散機制各層當中。
    (二)簽單公司及地震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之各項費用,於申請審查完成後歸墊。
  • 七、
    實施與修正
    本規範內容由地震保險基金洽商產險公會訂定,報經本基金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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