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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會員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金管保產字第10102531541號令訂定發布

  • 一、
    為強化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會員(以下簡稱共保組織會員)因應重大震災衝擊,依據「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特就住宅地震保險(下稱本保險)共保組織會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列於負債項下特別準備金之處理、沖減與收回作業,訂定本應注意事項。
  • 二、
    本應注意事項僅適用於承作本保險之共保組織會員。
    共保組織會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將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列於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金,應補足本保險特別準備金達滿水位。
  • 三、
    共保組織會員依據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辦理本保險特別準備金之沖減或收回,其可沖減或收回金額得就提存於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金沖減或收回之。如該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金不足沖減或收回時,其不足沖減或收回金額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得由提存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之特別準備金沖減或收回之。
  • 四、
    共保組織會員須於財務報表揭露本應注意事項之重要會計政策說明及未適用本應注意事項對損益、負債、股東權益之影響及計算未適用本應注意事項之每股盈餘。
    共保組織會員於公開資訊及重大訊息揭露每股盈餘時,應一併揭露上項規定對每股盈餘之影響。
  • 五、
    共保組織會員之簽證會計師每年應將本應注意事項列為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範圍。
    共保組織會員之內部稽核單位每年應對本應注意事項實施情形辦理專案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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