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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住宅地震保險會計處理原則

  • 一、
    依據
    本原則依據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二、
    辦理住宅地震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業應於會計制度中,對相關會計科目項下設有明細子目部份,增列本保險子目,並加註簽單年度別。
  • 三、
    依第二點應增設本保險明細子目之相關會計科目,包括「保費收入」、「再保費收入」、「手續費收入」、「再保費支出」、「保險賠款與給付」、「理賠費用支出」、「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賠款準備淨變動」、「特別準備淨變動」、「負債適足準備淨變動」等與本保險有關之損益類科目,及「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分出賠款準備」、「分出負債適足準備」、「未滿期保費準備」、「賠款準備」、「特別準備」、「負債適足準備」及「特別盈餘公積-特別準備」等與本保險有關之資產、負債及權益類科目。
  • 四、
    保險業之分出、分進會計作業,應參照「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作業規範」及「住宅地震保險再保險作業規範」之帳務處理規定辦理。
  • 五、
    保險業就其本保險共保分進認受成分之業務,應依據「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提存各種準備金,並依統一格式(如附件)每年編製「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分進業務特別準備金計算表」併入年度報表中陳報主管機關。
  • 六、
    保險業編製各種財務月報表及年報表時,於依險別列示之相關報表中,應將本保險之各項資料單獨列載表達,併主管機關檢查報表內陳報主管機關查核,同時報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
  • 七、
    本原則由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會商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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