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依據
本規定依據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二、
稽查項目及內容
住宅地震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稽查項目及內容包括:
(一)承保、理賠作業是否符合住宅地震保險承保理賠作業處理要點之規定。
(二)複保險查詢及處理是否符合住宅地震保險承保理賠作業處理要點第貳點承保作業處理要點第六、七、八點與住宅地震保險再保險作業規範第五點之規定。
(三)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入是否依規定全數納入地震保險基金。
(四)資訊傳輸及處理是否符合住宅地震保險再保險作業規範第七、八點之規定。
(五)帳務處理是否符合住宅地震保險再保險作業規範第九點與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作業規範第五點之規定。
(六)各種準備金是否依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十條之規定提存。
(七)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保險業辦理住宅地震保險會計處理原則之規定。
(八)理賠處理及費用是否有不實或浮濫。
(九)是否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事項。
(十)本稽查作業所發現缺失事項之追蹤考核。
(十一)檢舉案件之稽查。
(十二)主管機關交辦之稽查項目。
-
三、
稽查對象
稽查對象為簽單公司及共保組織各會員公司之總、分支機構。
-
四、
稽查督導小組
成立稽查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稽查小組)負責監督執行,成員六至十人,由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地震保險基金)及共保組織各推派至少三人組成,並由地震保險基金另指派專人擔任召集人。每年不定期稽查一至二次。但得視需要增加稽查次數。
稽查督導小組成員辦理稽查作業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稽查督導小組成員不得為其現任職公司及離職未滿三年之原任職公司辦理稽查作業。
稽查督導小組成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任職於受稽查公司並擔任經理(含)以上職務者,該稽查督導小組成員應自行迴避;如未迴避者,地震保險基金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派。
-
五、
稽查執行與文件保存
稽查小組對稽查項目應作成工作底稿,並將稽查執行情形及結果於工作結束後二週內完成稽查報告書,提報主管機關。
稽查工作底稿及抽查資料至少應保存二年,稽查報告書至少應保存三年。
-
六、
稽查申覆
稽查申覆案件得由稽查小組召集人召開稽查小組會議覆審之。
-
七、
違規案件之處置
經稽查所發現之違規案件,地震保險基金應依據稽查小組之稽查結果,以書面予以糾正,若有違反法令之情節,應陳報主管機關。
-
八、
作業費用
稽查小組作業費用,由地震保險基金支應。
-
九、
實施與修正
本規定由地震保險基金會商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