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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修正公告

依金管會113/6/24公告令修正發布自115/1/1生效之〈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詳情可點擊下方連結參考:

相關法令 -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https://www.treif.org.tw/xmdoc/cont?xsmsid=0L302395569796990112&sid=0L307401795001292211

修正重點摘要:

(一) 配合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修正發布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已刪除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及賠款準備淨變動之會計項目,將應納入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處理之純保險費收入餘額,改以滿期純保險費收入為計算基礎並調整相關扣除項目。(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 修正本保險共保組織會員分入共保業務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特別準備金提存方式。(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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