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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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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作業規範

  • 一、
    依據
    本規範依據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二、
    共保會員公司
    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業務之財產保險業與經主管機關核可營業並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地震保險基金)申請同意後加入之專業再保險業,為本共保組織之會員公司,並由地震保險基金擔任本共保組織之經營管理人。
  • 三、
    轉分共保合約
    共保會員公司應簽署轉分共保合約,轉分共保合約應訂明共保組織承擔依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所訂第一層之承擔限額及各會員公司之認受成分,個別會員公司各依其認受成分,各自負擔共保責任,不負連帶責任。
  • 四、
    共保業務範圍
    本轉分共保合約承受會員公司依據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所承保之下列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業務為限:
    (一)使用主管機關核准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自動涵蓋之地震基本保險業務。
    (二)已投保長期住宅火災保險有效保單加保之一年期地震基本保險業務。
    (三)簽單公司自行開發之各種住宅火災保險、住宅綜合保險及住宅地震保險等涵蓋符合地震基本保險部分之業務。
  • 五、
    帳務處理作業
    地震保險基金應於簽單公司資料傳輸完成後,二週內製送共保會員公司轉分業務月帳單,據以辦理收付。
    地震保險基金於收到簽單公司辦理現金攤賠證明文件後,二週內經核對無誤即製送共保現金賠款帳單,據以辦理收付。
  • 六、
    匯款期限
    共保會員公司應付之款項,應於寄送共保會員公司轉分業務月帳單日起二週內,將金額匯入地震保險基金指定之銀行帳戶。共保會員公司應收之款項,於地震保險基金收齊簽單公司應付之款項後,當即將金額匯入各共保會員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共保會員公司未於前項規定之期限內匯款者,地震保險基金應去函催收並副知主管機關,並得依年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
  • 七、
    會計處理原則
    共保會員公司之會計處理應依據「保險業辦理住宅地震保險會計處理原則」辦理。
  • 八、
    稽查作業規定
    地震保險基金應依據「住宅地震保險業務稽查作業規定」辦理稽查作業。
  • 九、
    其他事項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
    實施與修正
    本規範由地震保險基金會商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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