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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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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保險再保險作業規範

  • 一、
    依據
    本規範依據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二、
    再保合約
    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業務之財產保險業應依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與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地震保險基金)簽訂再保險合約,就其所承保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全數向地震保險基金為再保險。
  • 三、
    再保業務範圍
    本再保合約應承受財產保險業所承保之下列本保險業務:
    (一)使用主管機關核准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自動涵蓋之本保險業務。
    (二)已投保長期住宅火災保險有效保單加保之一年期本保險業務。
    (三)簽單公司自行開發之各種住宅火災保險、住宅綜合保險及住宅地震保險等涵蓋符合本保險部分之業務。
  • 四、
    承保、理賠作業
    簽單公司應依地震保險基金會商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險公會)訂定之「住宅地震保險承保理賠作業處理要點」辦理承保理賠作業。
  • 五、
    複保險通知與處理
    本保險經地震保險基金檢核後發現有複保險之情形時,地震保險基金應即通報各簽單公司。
    經通報後,保單簽單日在後之簽單公司應立即主動將複保險之事實通知該保單之要保人及抵押權人,並應於地震保險基金通報後三個月內依本保險承保理賠作業處理要點第貳點承保作業處理要點第八點規定完成複保險之處理。
  • 六、
    保單註銷及批退之規定
    非複保險保單之註銷,應於保單生效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複保險保單之註銷,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前,簽單公司應於重複訂立事實發生之時起,至生效在先之保險契約期間屆滿前為之。簽單公司註銷生效在前之保單者,仍須於保單生效日起三個月內為之。簽單公司註銷生效在後之保單者,應檢具複保險之證明文件。
    依第一、二項之規定辦理保單註銷者,地震保險基金應將保險費全數返還簽單公司。
    保單已滿期者,不同意註銷及批退。但複保險查詢平台建立後所簽發,而未經地震保險基金通報之複保險案件,該保單已滿期者,簽單公司可依要保人之申請,檢具複保險證明文件及退費申請書,請求地震保險基金返還重疊保險期間溢收之保費。
  • 七、
    承保資料傳輸作業
    本保險承保資料傳輸作業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簽單公司應於出單前使用本保險複保險查詢平台,並於查詢日起十日內簽發保單。如未於十日內簽發保單,應重新查詢。
    (二)簽單公司應於保單、批單簽單日之下一個工作日將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批單,透過網際網路,以批次方式傳輸至地震保險基金。現行有效長期火險保單以批單加保一年期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應視同保單資料傳輸,其後與本批單相關之批改,以批單資料傳輸。另為配合次順位抵押權貸款而簽發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額為新臺幣零元之保單,及批加次順位抵押權人之批單資料亦應傳輸。
    (三)簽單公司之保單、批單應依規定期限傳輸地震保險基金,未依規定期限傳輸者,遇有地震事故發生時,不得攤付賠款。但委請銀行業代收保費之保單,其已生效而未傳輸之續保件,遇有地震發生時,簽單公司若能提出契約已生效證明,地震保險基金自保單生效日起三個月內仍負賠付責任;新保件,自保單生效日起四十五日內,亦同。
    (四)保單、批單資料,簽單公司應分別編訂資料傳輸批號,批號內含傳輸日期、資料別及流水號,以利追蹤。保單資料之保單號碼、批單資料之批單號碼,均必須唯一,不得重覆。
    (五)傳輸之保單、批單經程式檢查、驗證後,登錄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資料庫。資料有誤須重傳時,錯誤資料應於傳輸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更正,並以原傳輸批號整筆資料重新傳輸。
    (六)網際網路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不能於規定期限內傳輸承保資料時,得延遲一個工作日使用磁片送達;或各簽單公司資訊系統因上述原因無法進行傳輸時,得於系統恢復後立即傳輸。
  • 八、
    理賠資料傳輸作業
    本保險之理賠資料傳輸作業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未付賠款資料應於賠案建立後下一個工作日內傳輸,嗣後每日全部更新,未更新者以最近傳輸日之資料為準。
    (二)已付賠款資料應於賠款賠付日之下一個工作日傳輸,並於十五個工作日內寄送相關賠付證明文件至地震保險基金以供核對。
    (三)簽單公司在一次地震事故累積賠付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時,得傳輸現金攤賠資料辦理現金攤賠,並即寄送相關賠付證明文件至地震保險基金以供核對。
    (四)未付賠款、已付賠款及現金攤賠資料,簽單公司應分別編訂資料傳輸批號,批號內含傳輸日期、資料別及流水號,以利追蹤。賠款號碼必須唯一,不得重覆。
    (五)傳輸之賠款資料經程式檢查、驗證後,登錄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資料庫。資料有誤須重傳時,錯誤資料應於傳輸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更正,並以原傳輸批號整筆資料重新傳輸。未付賠款資料傳輸有誤時須全部更新,重新傳輸。
    (六)網際網路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不能於規定期限內傳輸理賠資料時,得延遲一個工作日使用磁片送達;或各簽單公司資訊系統因上述原因無法進行傳輸時,得於系統恢復後立即傳輸。
  • 九、
    帳務處理作業
    簽單公司應於每月之第五工作日前完成上月保單、批單及已付賠款資料之傳輸及更正作業。地震保險基金於上述資料傳輸完成後,二週內製送簽單公司再保往來清單並由地震保險基金據以辦理收付。
    簽單公司在一次地震事故累積賠付賠款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而辦理現金攤賠時,應即寄送相關賠付證明文件予地震保險基金。地震保險基金於收到賠付證明文件後,二週內經核對無誤即製送再保現金攤賠帳單並由地震保險基金據以辦理收付。
  • 十、
    匯款期限
    簽單公司應付之款項,應於寄送再保往來清單或再保現金攤賠帳單日起二週內,將金額匯入地震保險基金指定之銀行帳戶。
    簽單公司應收之款項,於地震保險基金收齊共保會員公司應付之款項後,當即將金額匯入各簽單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簽單公司未於前項規定之期限內匯款者,地震保險基金應去函催收並副知主管機關,並得依年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
  • 十一、
    稽查作業規定
    地震保險基金應依據「住宅地震保險業務稽查作業規定」辦理稽查作業。
  • 十二、
    其他事項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三、
    實施與修正
    本規範由地震保險基金會商產險公會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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