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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誠信經營規範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第6屆第16次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第8屆第12次董事會通過
誠信經營檢舉管道 雜湊值驗證

  • 一、
    本規範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及經指定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建立誠信經營之文化及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規範。
  • 三、
    本基金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員工,於執行職務之過程中、應遵守財團法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規定。
  • 四、
    本基金應遵守法令並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 五、
    本基金秉持誠信經營,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經營活動中確實執行。
  • 六、
    本基金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活動。但為達本基金之設立目的不宜公開者,不在此限。
  • 七、
    本基金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員工,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不得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 八、
    本基金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經營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 九、
    本基金之董事長及總經理應定期向董事及員工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 十、
    本基金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確實執行,內容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 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二) 指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單位,並訂定檢舉事項之類別及其調查標準作業程序。
    (三) 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四) 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保密。
    (五) 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之指施。
  • 十一、
    本基金應於網站揭露本規範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 十二、
    本基金應定期檢討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措施,以提升誠信經營之落實成效。
  • 十三、
    本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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