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相關法令

字級:
小字級
中字級
大字級
:::

保險法 第138條之1

中華民國90年7月9日總統令增訂 雜湊值驗證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 第 138-1 條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業務範圍、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