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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一般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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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削額給付規定說明如下
(一) 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73條之規定:
同一次地震事故發生致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總限額時,本公司按該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總限額對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之比例給付被保險人。
前項之地震事故,於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
第一項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總限額遇有調整時,以地震發生當時之總額度為計算標準。
第一項削減給付之比例由地震保險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二) 依據住宅地震保險承保理賠作業處理要點參、理賠作業處理要點之第七點、理賠應注意事項規定:
若保險損失總額超過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總限額時,簽單公司應依地震保險基金之通知先給付保險金額之一定比例予被保險人及抵押權人,俟全部損失確定後,再給付其差額。
二、削額給付比例之計算方式及範例如下:
(一) 計算原則:
1.本保險損失中之臨時住宿費用及理賠費用的給付不受比例削減的影響。
2.被保險人之住宅建築物之保險金額理賠,依下列削額給付比例公式計算
※註:保險損失總額包括保險金額、臨時住宿費用及理賠費用。
(二) 保險金額削額給付比例計算公式:
保險金額削額給付比例=(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臨時住宿費用給付總額-理賠費用總額)/(保險損失總額-臨時住宿費用給付總額-理賠費用總額)。
(三)賠款金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賠款金額=保險金額×削額給付比例+臨時住宿費用(不削額)。
(四)賠款範例:
【一次保險損失事故之假設情境: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為1,200億元;
臨時住宿費用給付總額為130億元;理賠費用總額為3億元;
全國一次事故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為新台幣1,280億元;   被保險人投保住宅地震保險保額新台幣150萬元】
1.建築物無抵押權時:
(1)保險金額削額給付比例計算公式:
保險金額削額給付比例=【(1,200億 – 130億- 3億) / (1,280億– 130億- 3億)】,保險金額削減比例為93%。
(2)單一受損保戶之賠款金額的計算方式:包含受削額給付之保險賠款新台幣139.5萬元【(150萬 × 93%)】+臨時住宿費用 20萬元(不削額),合計159.5萬元。
2.建築物有抵押權時: 
(1)倘被保險人銀行之貸款餘額為新台幣100萬元:
a.單一受損保戶之賠款金額的計算方式:包含受削額給付之保險賠款新台幣139.5萬元【(150萬 × 93%)】+臨時住宿費用 20萬元(不削額),合計159.5萬元。
b.應給付予抵押權人之金額為新台幣83.7萬元 【150萬 × 93% × 60%(在抵押權債權範圍100萬元內)】;
c.應給付予被保險人之金額為新台幣75.8萬元 【150萬 × 93% × 40% + 20萬】
(2)倘被保險人銀行之貸款餘額為新台幣50萬元:
a.單一受損保戶之賠款金額的計算方式:包含受削額給付之保險賠款新台幣139.5萬元【(150萬 × 93%)】+臨時住宿費用 20萬元(不削額),合計159.5萬元。
b.應給付予抵押權人之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 【150萬 × 93% × 60%=83.7萬>抵押權債權範圍50萬,所以應以貸款餘額50萬給付予抵押權人】
c.應給付予被保險人之金額為新台幣109.5萬元 【150萬 × 93% –50萬 + 20萬】

更新日期:2025-04-21

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規定,保險標的物發生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之事故致有損失時,保險公司在抵押權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將保險金60%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其餘保險金另加20萬元臨時住宿費用給付予房屋所有權人。釋例如下:

例一:某住宅建築物本體重置成本新台幣200萬元,被保險人購買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險金額新台幣150萬元。
當地震事故發生致建築物全損時,在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未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情況下,除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20萬元應給付予被保險人外,其他應給付之本保險保險金分配如下:

情況一:被保險人之銀行貸款餘額為新台幣200萬元,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90萬元【1,500,000 × 60﹪】,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60萬元 【1,500,000 × 40﹪】

情況二:被保險人之銀行貸款餘額為新台幣50萬元,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1,500,000 × 60﹪= 900,000 > 500,000,所以應以貸款餘額500,000給付予抵押權人】,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1,500,000 - 500,000 = 1,000,000】

例二:某住宅建築物本體重置成本新台幣100萬元,被保險人購買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險金額新台幣100萬元。
當地震事故發生致建築物全損時,在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未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情況下,除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20萬元應給付予被保險人外,其他應給付之本保險保險金分配如下:

情況一:被保險人之銀行貸款餘額為新台幣100萬元,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60萬元【1,000,000 × 60﹪】,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40萬元 【1,000,000 × 40﹪】

情況二:被保險人銀行之貸款餘額為新台幣50萬元,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1,000,000 × 60﹪= 600,000 > 500,000,所以應以貸款餘額500,000給付予抵押權人】,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1,000,000 - 500,000 = 500,000】

更新日期:2012-02-16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建制之目的,係在使被保險人於震災後迅速獲得保險賠償以減輕財物損失,儘速重建家園,故保險金額係以重置成本為計算基礎,其中重置成本為其投保時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不包括動產及裝潢),其計算公式為:每坪造價x坪數,每一住宅建築物最高的保險金額以新台幣150萬元為限。
基於上述本保險建制的目的與保險金額訂定方式,民眾投保時不可以貸款金額作為投保金額。

更新日期:2012-02-16

住宅火險保單之承保範圍涵蓋地震事故可提供被保險人更完整之保障範圍,使被保險人之住宅除因火災、爆炸或煙燻等原列舉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得以獲得賠償外,因地震所致之毀損滅失,也可以獲得賠償。本制度規劃過程中,特別參考其他國家制度,經研究發現採住宅火災保險涵蓋地震危險方式之制度較能達成提高投保率之政策目標。

更新日期:201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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