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第2、3條規定,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其他應給付之保險金在債權債務範圍內,依60/40比例分配予抵押銀行與被保險人,保險金清償被保險人所欠抵押債務後仍有餘額時,該餘額應給付予被保險人。釋例如下:
例一:某住宅建築物本體重置成本新台幣200萬元,被保險人購買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險金額新台幣150萬元。
當地震事故發生致建築物全損時,保險公司先行支付被保險人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20萬元予被保險人;在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未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情況下,建築物本體損失應給付之保險金分配如下:
情況一:被保險人之銀行貸款餘額為新台幣200萬元,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90萬元【1,500,000 × 60﹪】,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60萬元 【1,500,000 × 40﹪】
情況二:被保險人之銀行貸款餘額為新台幣50萬元,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1,500,000 × 60﹪= 900,000 > 500,000,所以應以貸款餘額500,000給付予抵押權人】,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1,500,000 - 500,000 = 1,000,000】
例二:某住宅建築物本體重置成本新台幣100萬元,被保險人購買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險金額新台幣100萬元。
當地震事故發生致建築物全損時,保險公司先行支付被保險人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20萬元予被保險人;在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未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情況下,建築物本體損失應給付之保險金分配如下:
情況一:被保險人之銀行貸款餘額為新台幣100萬元
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60萬元【1,000,000 × 60﹪】,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40萬元 【1,000,000 × 40﹪】
情況二:被保險人銀行之貸款餘額為新台幣50萬元
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1,000,000 × 60﹪= 600,000 > 500,000,所以應以貸款餘額500,000給付予抵押權人】,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1,000,000 - 500,000 = 500,000】
更新日期:2012-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