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於首期要保或前期續保時,已簽署要保書及加保「續保約定附加條款」者:
1、保險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到期前,以書面方式發送「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住宅類綜合保險續保通知-甲式」通知要保人,並說明續保內容依新修訂之造價參考表調整住宅火災保險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且就住宅火災保險前項調整保險金額部分不加收保險費。若要保人不同意保險金額之調整,請於保險期間到期前之指定期限內向所投保之保險公司反映。
2、另依金管會106年7月28日金管保產字第10602524241號令,產險公會於106年3月29日所報「產險業要保書要/被保險人免簽章或簽署替代執行方式辦法」之替代執行方式規定,於首年度要保時,經要保人同意並附加「續保約定附加條款」,且符合續保條件者,保險公司將於保險期間到期前通知要保人後,除因特定情形發生致續保內容改變外,依前期保單相同之險種及保險金額辦理續保。上開所列特定情形包括:修訂造價參考表所致保險金額變動、費率下降或保費降低、自動擴大承保範圍而不加收保費、標的物門牌改編(行政區域重劃或升格所致標的物地址變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出之個人資料變動(包括更名、身分證字號異動、通訊地址、連絡電話等)、變更抵押權人及其他法令變更。
3、又若要保人係於106年7月28日前同意並附加「續保約定附加條款」者,考量上述特定情形之續保,仍屬對要/被保險人有利,仍將依約辦理續保。若要保人有不同意情形,請其於保險期間到期前之指定期限內向所投保之保險公司反映。
(二)首期投保及續保時,皆無加保「續保約定附加條款」者:
1、銀行押貸件部分:
(1)保險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到期前,以書面方式發送「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住宅類綜合保險續保通知-乙式」通知要保人,並說明續保內容依新修訂之造價參考表調整住宅火災保險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且就住宅火災保險前項調整保險金額部分不加收保險費。若要保人不同意保險金額之調整,請於保險期間到期前之指定期限內向所投保之保險公司反映。
(2)押貸銀行依已簽訂授信契約,代理借款人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作業者,應於代理投保前以書面通知借款人,押貸銀行應告知其代理投保內容依新修訂之造價參考表調整住宅火災保險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且就住宅火災保險前項調整保險金額部分不加收保險費。若借款人不同意保險金額之調整,應於保險期間到期前之指定期限內向押貸銀行反映;若借款人無意見,則押貸銀行將依授信契約執行代理投保之權。
2、非銀行押貸件部分:
保險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到期前,發送「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住宅類綜合保險續保通知-乙式」予要保人,並說明續保內容依新修訂之造價參考表調整住宅火災保險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且就住宅火災保險前項調整保險金額部分不加收保險費。並請要保人於要保書簽章,同時促請要保人同意並附加「續保約定附加條款」,俾於保險期間到期前,保險公司可依該附加條款之約定,在有利於或不影響要/被保險人之權益下,以書面方式通知後逐年辦理續保。
更新日期:202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