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設有抵押權,當地震發生造成房屋全損,房屋所有權人可獲得多少賠償?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第2、3條規定,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其他應給付之保險金在債權債務範圍內,依60/40比例分配予抵押銀行與被保險人,保險金清償被保險人所欠抵押債務後仍有餘額時,該餘額應給付予被保險人。釋例如下:
例一:某住宅建築物本體重置成本新台幣200萬元,被保險人購買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險金額新台幣120萬元。 當地震事故發生致建築物全損時,保險公司先行支付被保險人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18萬元予被保險人;在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未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情況下,建築物本體損失應給付之保險金分配如下:
情況一:被保險人之銀行貸款餘額為新台幣200萬元,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72萬元【1,200,000 × 60﹪】,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48萬元 【1,200,000 × 40﹪】
情況二:被保險人之銀行貸款餘額為新台幣50萬元,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1,200,000 × 60﹪= 720,000 > 500,000,所以應以貸款餘額500,000給付予抵押權人】,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70萬元【1,200,000 - 500,000 = 700,000】
例二:某住宅建築物本體重置成本新台幣100萬元,被保險人購買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險金額新台幣100萬元。 當地震事故發生致建築物全損時,保險公司先行支付被保險人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18萬元予被保險人;在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未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情況下,建築物本體損失應給付之保險金分配如下:
情況一:被保險人之銀行貸款餘額為新台幣100萬元 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60萬元【1,000,000 × 60﹪】,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40萬元 【1,000,000 × 40﹪】
情況二:被保險人銀行之貸款餘額為新台幣50萬元 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1,000,000 × 60﹪= 600,000 > 500,000,所以應以貸款餘額500,000給付予抵押權人】,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1,000,000 - 500,000 = 500,000】
承保危險事故發生,住宅建築物發生承保損失,如遇有複保險,保險公司理賠時將如何處理?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63條第二項規定,承保危險事故發生,住宅建築物發生承保損失,如遇有其他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若複保險總保險金額未超過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時,在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內,保險公司按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理賠。 (二)若複保險總保險金額超過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時,保險公司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契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比例在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內予以理賠。 (三)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18萬元部份,保險公司按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契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比例負賠償責任。
大地震發生後,倘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超過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時,保險金削額給付之計算及給付方式為何?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60條之規定,倘同一次地震事故發生致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總限額(新台幣700億元)時,保險公司按該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總限額對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之比例賠付被保險人。前項之地震事故,於連續168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 被保險人之保險金依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對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之比例削減,但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18萬元不受比例削減之影響。賠款金額之計算方式及釋例如下:
(一)建築物無抵押權時 賠款金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1. 賠付比例 =(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臨時住宿費用給付總額)/(保險損失總額-臨時住宿費用給付總額)。 2. 賠款金額 = 保險金額 × 賠付比例+臨時住宿費用。 例:被保險人投保住宅地震保險保額新台幣120萬元 若發生地震事故致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達新台幣880億元,其中臨時住宿費用總額為80億元,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新台幣700億元,被保險人可獲得之賠款金額削減比例為31/40【(70,000,000,000 - 8,000,000,000) / (88,000,000,000 - 8,000,000,000)】。 賠款金額為新台幣1,110,000元【(1,200,000 × 31/40)+ 180,000】
(二)建築物設定有抵押權時 按前述賠付比例削減後之保險金以60%為限,在債權債務範圍內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直接給付與抵押權人。前開保險金清償被保險人所欠抵押債權後仍有餘額時,該餘額應給付與被保險人。
例一:被保險人銀行之貸款餘額為新台幣100萬元 被保險人投保住宅地震保險保額新台幣120萬元,若發生地震事故致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達新台幣880億元,其中臨時住宿費用總額為80億元,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新台幣700億元,賠款金額削減比例為31/40【(70,000,000,000 - 8,000,000,000) / (88,000,000,000 - 8,000,000,000)】。 應給付予抵押權人之金額為新台幣558,000元 【1,200,000 × 31/40 × 60%(在債權債務範圍內)】 應給付予被保險人之金額為新台幣552,000元 【1,200,000 × 31/40 × 40% + 180,000】
例二:被保險人銀行之貸款餘額為新台幣50萬元 被保險人投保住宅地震保險保額新台幣120萬元,若發生地震事故致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達新台幣880億元,其中臨時住宿費用總額為80億元,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新台幣700億元,賠款金額削減比例為31/40【(70,000,000,000 - 8,000,000,000) / (88,000,000,000 - 8,000,000,000)】。 應給付予抵押權人之金額為新台幣500,000元 【1,200,000 × 31/40 × 60% = 558,000>500,000,所以應以貸款餘額500,000給付予抵押權人】 應給付予被保險人之金額為新台幣610,000元 【1,200,000 × 31/40 – 500,000 + 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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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設有抵押權,當地震發生造成房屋全損,房屋所有權人可獲得多少賠償?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第2、3條規定,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其他應給付之保險金在債權債務範圍內,依60/40比例分配予抵押銀行與被保險人,保險金清償被保險人所欠抵押債務後仍有餘額時,該餘額應給付予被保險人。釋例如下:
例一:某住宅建築物本體重置成本新台幣200萬元,被保險人購買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險金額新台幣120萬元。 當地震事故發生致建築物全損時,保險公司先行支付被保險人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18萬元予被保險人;在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未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情況下,建築物本體損失應給付之保險金分配如下:
情況一:被保險人之銀行貸款餘額為新台幣200萬元,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72萬元【1,200,000 × 60﹪】,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48萬元 【1,200,000 × 40﹪】
情況二:被保險人之銀行貸款餘額為新台幣50萬元,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1,200,000 × 60﹪= 720,000 > 500,000,所以應以貸款餘額500,000給付予抵押權人】,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70萬元【1,200,000 - 500,000 = 700,000】
例二:某住宅建築物本體重置成本新台幣100萬元,被保險人購買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險金額新台幣100萬元。 當地震事故發生致建築物全損時,保險公司先行支付被保險人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18萬元予被保險人;在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未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情況下,建築物本體損失應給付之保險金分配如下:
情況一:被保險人之銀行貸款餘額為新台幣100萬元 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60萬元【1,000,000 × 60﹪】,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40萬元 【1,000,000 × 40﹪】
情況二:被保險人銀行之貸款餘額為新台幣50萬元 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1,000,000 × 60﹪= 600,000 > 500,000,所以應以貸款餘額500,000給付予抵押權人】,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1,000,000 - 500,000 = 500,000】
大地震發生後,倘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超過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時,倘住住宅建築物設有抵押權,保險金削額給付之計算及給付方式為何?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60條之規定,倘同一次地震事故發生致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總限額時,保險公司按該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總限額對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之比例賠付被保險人。前項之地震事故,於連續168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 被保險人之保險金依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對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之比例削減,但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18萬元不受比例削減之影響。 遇前述本保險須削額給付之情形,當住宅建築物設定有抵押權時,本保險保險給付之金額計算及分配,釋例如下: (一)賠付比例 =(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臨時住宿費用給付總額)/(保險損失總額-臨時住宿費用給付總額) (二)賠款金額 = 保險金額 × 賠付比例+臨時住宿費用 (三)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前述賠付比例削減後之保險金以60%為限,在債權債務範圍內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直接給付與抵押權人。前開保險金清償被保險人所欠抵押債權後仍有餘額時,該餘額應給付與被保險人。
例一:被保險人銀行之貸款餘額為新台幣100萬元 被保險人投保住宅地震保險保額新台幣120萬元,若發生地震事故致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達新台幣880億元,其中臨時住宿費用總額為80億元,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新台幣700億元,削減比例為31/40【(70,000,000,000 – 8,000,000,000)/ (88,000,000,000 - 8,000,000,000)】。 應給付抵押權人之金額為新台幣558,000元 【1,200,000 × 31/40 × 60%】 應給付予被保險人之金額為新台幣552,000元 【1,200,000 × 31/40 × 40% + 180,000】
例二:被保險人銀行之貸款餘額為新台幣50萬元 被保險人投保住宅地震保險保額新台幣120萬元,若發生地震事故致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達新台幣880億元,其中臨時住宿費用總額為80億元,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新台幣700億元,削減比例為31/40【(70,000,000,000 – 8,000,000,000)/ (88,000,000,000 - 8,000,000,000)】。 應給付予抵押權人之金額為新台幣500,000元 【1,200,000 × 31/40 × 60% = 558,000>500,000,所以應以貸款餘額500,000給付予抵押權人】 應給付予被保險人之金額為新台幣610,000元 【1,200,000 × 31/40 – 500,000 + 180,000】
為何當住宅建築物設有抵押權時,抵押權銀行可獲得住宅地震保險理賠金額(不含臨時住宿費用)之百分之六十?依民法881條,抵押權人可就「抵押人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主張其權利。 惟考量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為政策性保險,本保險建制之初,為達到使受災民眾得以迅速獲得基本經濟援助,以儘速重建家園之政策目的,主管機關召集保險業者和銀行業者,經過多次協商而訂定現行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規定,以40%/60%比例由借款人(被保險人)與銀行分配抵押權金額範圍內之保險金,亦即銀行同意放棄住宅地震保險40%受償權利,至於18萬元的臨時住宿費用補償仍歸由被保險人領取,合計起來兩者理賠金額分配比例相近,且銀行受償保險金之金額亦將由貸款餘額中扣除。
設有抵押權之住宅建築物倘因地震而毀損滅失,貸款人(被保險人)是否仍須償還剩餘之貸款額度?依民法相關規定,抵押住宅建築物雖已毀損或滅失,抵押銀行對於借款人(被保險人)因抵押建築物毀損或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仍可主張其權利。又抵押住宅建築物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仍尚未償還之貸款餘額,銀行之債權仍然存在,非謂抵押住宅建築物毀損或滅失即無須償還貸款餘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