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質疑被保險建築物全損判定程序現行住宅地震保險之理賠評定,基於維護民眾之考量下,可分為三階段評定流程。第一階段於地震發生後,本基金洽詢受災地區消防單位詢問建築物損毀情形後,本基金篩選可能受災保戶後便要求簽單公司儘速派合格評估人員進行查勘及理賠評定作業。倘民眾對於合格評估人員評定結果有異議時,可提出「再次評定申請」,進入第二階段複評會議審查。本保險之複評會議係由專業之建築師、土木、結構、大地技師公會代表、學界代表及保險業代表共同組成,對於有異議之案件進行再次評定。複評會議中仍然無法評定之案件,則進入第三階段,由複評會議委託專業技師、建築師公會進行鑑定。依此三階段評定流程,可在維護民眾最大權益前提下,進行公平、合理、迅速之評定作業。
(1)合格評估人員損失評定
依據「住宅地震保險建築物損失評定/鑑定作業規範」,合格評估人員參考地方政府徵調緊急評估人員鑑定結果,赴現場進行損失評定。其評定為:
1.『損失符合本保險理賠標準』之案件,由簽單公司賠付被保險人。
2.『損失不符合本保險理賠標準』之案件,簽單公司向被保險人說明不符合原因。若被保險人接受合格評估人員之損失評定結果,簽單公司以免賠結案;若被保險人不接受,被保險人得填寫「住宅地震保險建築物損失再次評估申請書」向簽單公司提出再次評定申請,簽單公司立即轉交地震保險基金召開複評會議評定。
3.『損失無法判斷是否符合本保險理賠標準,須經複評會議確認』之案件,由簽單公司送交地震保險基金召開複評會議評定。
(2)複評會議損失評定
依據「住宅地震保險建築物損失評定/鑑定作業規範」,複評會議針對合格評估人員無法判定案件進行損失評定。複評會議損失評定:
1.『損失符合本保險理賠標準』之案件,由地震保險基金通知簽單公司,再由簽單公司賠付被保險人。
2.『損失不符合本保險理賠標準』之案件,由地震保險基金通知簽單公司,由簽單公司向被保險人說明不符合原因。若被保險人接受複評會議之結果,簽單公司以免賠結案;若被保險人不接受複評會議之結果,則進行訴訟或仲裁。
3.『其他/尚需經專業技師損失評估』之案件,則由地震保險基金統籌委請技師公會指派專業技師進行損失鑑定。
被保險人不知道住宅地震保險只有房屋全損時才能獲得理賠。處理規範:依據「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本保險於被保險房屋因地震造成全損時,依保險金額理賠,無自負額之扣減。前項所稱全損,係指符合:(1)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2)經本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地等技師公會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修復費用為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
前項所稱合格之評估人員,係指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地震建築物毀損評估人員」訓練課程,並領有受訓合格證明之財產保險業理賠人員或保險公證人。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五十六條定義三「承保損失」:係指住宅建築物直接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全損,不包括土地改良之費用及其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但臨時住宿費用不在此限。
政府為什麼要建置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其目的為何?有鑑於921地震造成台灣民眾嚴重之經濟損失,政府積極建置住宅地震保險制度,將此列為災害重建計畫工作綱領之配合措施之一,政府並承擔了重大地震事故保險損失的部分責任,期能以此政策性保險彌補商業性保險之不足,以協助受災民眾重建家園,並紓緩災害對國家財政的衝擊。
何謂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如何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係於住宅火災保險之承保範圍涵蓋地震事故,使得被保險人之住宅除了原有住宅火災保險承保之事故所致損失可獲得賠償外,因地震所致之毀損滅失亦可獲得基本之補償。
凡住宅所有權人可以直接向國內的產物保險公司、貸款金融機構(保險代理人)投保,或經由有執照的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公司代為辦理投保手續。
住宅地震保險制度採住宅火災保險保單涵蓋地震保險之方式,其理由為何?住宅火險保單之承保範圍涵蓋地震事故可提供被保險人更完整之保障範圍,使被保險人之住宅除因火災、爆炸或煙燻等原列舉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得以獲得賠償外,因地震所致之毀損滅失,也可以獲得賠償。本制度規劃過程中,特別參考其他國家制度,經研究發現採住宅火災保險涵蓋地震危險方式之制度較能達成提高投保率之政策目標。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承保範圍為何?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承保範圍包括地震震動、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及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等危險事故所造成之房屋「全損」。每一住宅建築物的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20萬元。另給付每一住宅建築物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18萬元。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保險金額如何決定?為何不可以貸款金額作為投保金額呢?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建制之目的,係在使被保險人於震災後迅速獲得保險賠償以減輕財物損失,儘速重建家園,故保險金額係以重置成本為計算基礎,其中重置成本為其投保時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不包括動產及裝潢),其計算公式為:每坪造價x坪數,每一住宅建築物最高的保險金額以新台幣120萬元為限。
基於上述本保險建制的目的與保險金額訂定方式,民眾投保時不可以貸款金額作為投保金額。
為何民眾向銀行貸款會被要求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呢?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尚非強制性保險,政府亦無規定貸款者一定要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惟實務上,金融機構提供房屋貸款時,為保障其債權無虞,多會於貸款合約要求借款戶於申辦貸款時為其擔保物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已投保長期住宅火災保險之民眾,如何獲得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障?91年4月以前長期住宅火災保險均未包括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戶可以在保險期間尚未到期前,向原保險公司加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或向其他保險公司購買,因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為一年期保險,故必須逐年辦理續保。
台灣只有部分地區有斷層,地震的機會大小可能因座落地點不同而有差異,為何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採用單一費率?921地震發生後,地震專家發現台灣地區的活動斷層多達50處且遍布各地。鑑於台灣全島實際上均暴露於地震危險中,且由於地震危險具有累積釀成巨災之性質,以目前之科學技術對於該危險事故所發生之時間、地點、周期和震波強度等均尚無法預測,因此不可斷定非居住於斷層帶之建築物即無安全上之顧慮。此外,採全國單一費率可簡化投保手續,節約簽單費用以降低保險費,讓人人負擔得起,進而提高投保普及率,以達普遍提供社會大眾地震基本保險之政策目的。
建築結構佳之建築物為何仍需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依據歷次重大地震事件資料統計,各類建築物毀損之原因,除直接因地震震動所致外,另因地震間接引起之火災或地層下陷、滑動等事故導致建築物毀損之災情亦多有所聞,故即使是建築結構佳之建築物仍須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為何採全損理賠基礎?如何認定?為簡化理賠程序以最短時間完成保險理賠,故採用全損理賠基礎,此亦可降低民眾之保費負擔。
全損之認定,係指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
1、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
2、經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地等技師公會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修復費用為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
住宅建築物因發生承保危險事故導致損壞,由誰來評定?如何申請理賠?住宅建築物因發生承保危險事故導致損壞,被保險人應儘速向保險公司報案,由保險公司指派合格評估人員前往評定。
符合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全損理賠標準者,被保險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1、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理賠申請書。
2、建築物權狀影本或謄本。
3、賠款接受書。
4、拆除通知或拆除命令之影本(如被保險建築物係經政府拆除者)。
房屋所有權人向銀行貸款而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當地震發生造成房屋全損,房屋所有權人可獲得多少賠償?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規定,保險標的物發生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之事故致有損失時,保險公司在抵押權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將保險金60%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其餘保險金另加18萬元臨時住宿費用給付予房屋所有權人。
房屋所有權人如何才能獲得足夠的保障?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僅提供基本保障,保險金額最高為新台幣120萬元,房屋所有權人考慮本身房屋價值、經濟能力後,如欲購買超過新台幣120萬元以上的保障或地震所致房屋之部分損失或房屋內動產者,可另向原投保的保險公司投保擴大地震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