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擴大臨時住宿費用給付範圍案」,本案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起實施。
依 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7月2日金管保產字第11404924301號令修正發布。
公告事項:
一、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擴大臨時住宿費用給付範圍:保險標的物因地震發生,在未達本保險全損標準情形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辦理緊急評估,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並張貼紅色危險標誌者,財產保險業支付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保險標的物為新臺幣十萬元,臨時住宿費用於保險期間內合計最高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本保險擴大臨時住宿費用給付範圍,採事故基礎有效契約一體適用,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新契約:
1. 住宅火災保險:自實施日起均依據修正後之「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第六章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出單。
2. 住宅火災保險之附加險及住宅類綜合保險:自實施日起均依據修正後之「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第六章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出單。
(二)有效契約:
1. 住宅火災保險:實施日起發生之保險事故,依據修正後之「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第六章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從寬辦理。
2. 住宅火災保險之附加險及住宅類綜合保險:實施日起發生之保險事故,依據修正後之「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第六章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從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