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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一般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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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73條之規定,倘同一次地震事故發生致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總限額(現行為新台幣一仟億元)時,保險公司按該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總限額對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之比例賠付被保險人。前項之地震事故,於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
被保險人之保險金依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對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之比例削減,但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20萬元不受比例削減之影響。
遇前述本保險須削額給付之情形,當住宅建築物設定有抵押權時,本保險保險給付之金額計算及分配,釋例如下:
(一)賠付比例 =(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臨時住宿費用給付總額-理賠費用)/(保險損失總額-臨時住宿費用給付總額-理賠費用)
(二)賠款金額 = 保險金額 × 賠付比例+臨時住宿費用
(三)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前述賠付比例削減後之保險金以60%為限,在債權債務範圍內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直接給付與抵押權人。前開保險金清償被保險人所欠抵押債權後仍有餘額時,該餘額應給付與被保險人。

例一:被保險人銀行之貸款餘額為新台幣100萬元
被保險人投保住宅地震保險保額新台幣150萬元,若發生地震事故致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達新台幣1,080億元,其中臨時住宿費用總額為100億元,理賠費用估計為3億元,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新台幣1,000億元,賠款金額削減比例為91.8%【(100,000,000,000 - 10,000,000,000 - 300,000,000) / (108,000,000,000 - 10,000,000,000 - 300,000,000)】。
應給付予抵押權人之金額為新台幣826,200元 【1,500,000 × 91.8% × 60%(在債權債務範圍內)】
應給付予被保險人之金額為新台幣750,800元 【1,500,000 × 91.8% × 40% + 200,000】

例二:被保險人銀行之貸款餘額為新台幣50萬元
被保險人投保住宅地震保險保額新台幣150萬元,若發生地震事故致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達新台幣1,080億元,其中臨時住宿費用總額為100億元,理賠費用估計為3億元,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新台幣1,000億元,賠款金額削減比例為91.8%【(100,000,000,000 - 10,000,000,000 - 300,000,000) / (108,000,000,000 - 10,000,000,000 - 300,000,000)】。
應給付予抵押權人之金額為新台幣500,000元 【1,500,000 × 91.8% × 60% = 826,200>500,000,所以應以貸款餘額500,000給付予抵押權人】
應給付予被保險人之金額為新台幣1,077,000元 【1,500,000 × 91.8% – 500,000 + 200,000】

更新日期:2021-06-04

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規定,保險標的物發生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之事故致有損失時,保險公司在抵押權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將保險金60%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其餘保險金另加20萬元臨時住宿費用給付予房屋所有權人。釋例如下:

例一:某住宅建築物本體重置成本新台幣200萬元,被保險人購買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險金額新台幣150萬元。
當地震事故發生致建築物全損時,在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未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情況下,除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20萬元應給付予被保險人外,其他應給付之本保險保險金分配如下:

情況一:被保險人之銀行貸款餘額為新台幣200萬元,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90萬元【1,500,000 × 60﹪】,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60萬元 【1,500,000 × 40﹪】

情況二:被保險人之銀行貸款餘額為新台幣50萬元,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1,500,000 × 60﹪= 900,000 > 500,000,所以應以貸款餘額500,000給付予抵押權人】,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1,500,000 - 500,000 = 1,000,000】

例二:某住宅建築物本體重置成本新台幣100萬元,被保險人購買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險金額新台幣100萬元。
當地震事故發生致建築物全損時,在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未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情況下,除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20萬元應給付予被保險人外,其他應給付之本保險保險金分配如下:

情況一:被保險人之銀行貸款餘額為新台幣100萬元,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60萬元【1,000,000 × 60﹪】,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40萬元 【1,000,000 × 40﹪】

情況二:被保險人銀行之貸款餘額為新台幣50萬元,在債權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1,000,000 × 60﹪= 600,000 > 500,000,所以應以貸款餘額500,000給付予抵押權人】,而被保險人可獲分配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1,000,000 - 500,000 = 500,000】

更新日期:2012-02-16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建制之目的,係在使被保險人於震災後迅速獲得保險賠償以減輕財物損失,儘速重建家園,故保險金額係以重置成本為計算基礎,其中重置成本為其投保時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不包括動產及裝潢),其計算公式為:每坪造價x坪數,每一住宅建築物最高的保險金額以新台幣150萬元為限。
基於上述本保險建制的目的與保險金額訂定方式,民眾投保時不可以貸款金額作為投保金額。

更新日期:2012-02-16

住宅火險保單之承保範圍涵蓋地震事故可提供被保險人更完整之保障範圍,使被保險人之住宅除因火災、爆炸或煙燻等原列舉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得以獲得賠償外,因地震所致之毀損滅失,也可以獲得賠償。本制度規劃過程中,特別參考其他國家制度,經研究發現採住宅火災保險涵蓋地震危險方式之制度較能達成提高投保率之政策目標。

更新日期:201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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