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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單公司複保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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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書上應填具之複保險事項:
(一)重複投保之告知:
是否已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相同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二)抵押權人之告知:
1.銀行貸款戶應填寫抵押權人名稱及其順位,並註明新貸、增貸/續貸、轉貸或次順位貸款。
2.非貸款戶者應註明新保或續保。

更新日期:2021-11-09

每一住宅建築物,簽單公司以簽發一張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單為原則,每一門牌號碼推定為每一住宅建築物。但二個門牌號碼打通共同使用時,應簽發二張保單;三個門牌以上打通者,以此類推比照辦理。

更新日期:2015-04-27

(一)若複保險總保險金額未超過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時,在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內,簽單公司按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理賠。
(二)若複保險總保險金額超過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時,簽單公司依保險契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比例在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內予以理賠。
(三)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二十萬元部分,簽單公司按保險契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比例負賠償責任。

更新日期:2012-02-16

簽單公司於出單後發現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有複保險之情形時,保單簽單日在後之簽單公司應立即主動將複保險之事實通知該保單之要保人或抵押權人,並應於得知後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完成複保險之處理:
(一)註銷生效在前保單,需在保單生效日三個月內為之;若欲註銷生效在後保單,需在保單重疊期間為之。註銷採全額退費。
(二)超過註銷期限,只能批退未滿期保險期間。批退採短期費率退費。
(三)簽單公司受理要保人申請註銷本合約時,應取得複保險之證明文件或重複保單號碼。
(四)複保險查詢平台建立後所簽發,而未經地震保險基金通報之複保險案件,該保單已滿期者,簽單公司可依要保人之申請,檢具複保險證明文件及退費申請書,請求地震保險基金返還重疊保險期間溢收之保費。
(五)如重複投保保單事後發現為次順位貸款案件,簽單公司於註銷或批退其中一張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單後,再請要保人或次順位貸款銀行依據本說帖問題六方式擇一向簽單公司辦理。

更新日期:2012-02-16

若該住宅建築物已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簽單公司可依據要保人或次順位貸款銀行之意願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當要保人或次順位貸款銀行選擇於原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第一張保單)加保火災保險保額,第一張保單簽單公司即以批單方式批加住宅火災保險保額,並增列次順位貸款銀行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簽單公司無需再行簽發第二張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
(二)當要保人或次順位貸款銀行選擇投保第二張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第二張保單)時,第二張保單簽單公司應做以下處理:
1.應取得第一張保單號碼後,方可簽發第二張保單,並將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額約定為新台幣零元。
2.提醒要保人或次順位貸款銀行於第一張保單批加次順位抵押權人。
3.第二張保單續保時,第二張保單簽單公司亦應確認第一張保單已續保,並取得第一張續保保單之號碼後,方得簽發第二張續保保單。

更新日期:2012-02-16

(一)簽單公司應先向地震保險基金申請使用複保險查詢平台,取得使用單位之會員群組管理人員帳號及密碼後,再由各使用單位自行建立一般會員帳號及密碼,查詢人員即可以一般會員帳號及密碼上網登入複保險查詢平台進行查詢。
複保險查詢平台網址https://doubleinsurance.treif.org.tw,
或先上地震保險基金網站( http://www.treif.org.tw )首頁,再點選複保險查詢平台圖示,進行連結查詢。
(二)複保險查詢平台之使用方式有下列二種:
1.單筆查詢:簽單公司可直接登入複保險查詢平台,並於單筆查詢畫面輸入欲查詢之地址進行查詢,查詢結果即時顯示於操作之電腦畫面中。
2.批次查詢:簽單公司可先至複保險查詢平台下載複保險批次轉檔程式於個人電腦上,再以一般會員帳號及密碼登入「複保險批次轉檔程式」,先載入欲整批查詢之地址純文字檔資料後,再上傳查詢,系統將於數分鐘後email回覆查詢結果。簽單公司亦可使用複保險查詢平台之「查詢紀錄」功能查詢歷次批次查詢結果。
3.請簽單公司縮短複保險查詢平台查詢與傳輸作業時間差,儘量於查詢後一週內完成保單資料傳輸,避免時間差導致下一家查詢簽單公司無法即時獲知已有前一張保單存在,而有重複簽發情形產生,且先查詢晚傳輸之簽單公司亦徒增處理複保險時間及壓力。
(三)依複保險查詢結果處理:
1.簽單公司應於出單前使用本保險複保險查詢平台,並於查詢日起十日內簽發保單。如未於十日內簽發保單,應重新查詢。
2.簽單公司於出單前使用複保險查詢平台,應確認該住宅建築物非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標的物後再行出單。
3.如查詢結果顯示,該住宅建築物已為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標的物者,則簽單公司不應再行承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更新日期:2012-02-16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為政策性保險,全國採單一費率,每一住宅建築物(每一門牌)係以投保一份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為原則,即每一住宅建築物在重置成本內,可獲得最高新台幣150萬元基本保障。
為符合公平原則,請簽單公司於出單時遵循上列原則承保,並告知被保險人或貸款銀行,若希望獲得超過基本保障以外之補償,可另行投保「擴大地震保險」,依其建築結構別、樓層數及位處地區計算保險費。

更新日期:2012-02-16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為政策性保險,全國採單一費率,每一住宅建築物(每一門牌)係以投保一份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為原則,即每一住宅建築物在重置成本內,可獲得最高新台幣150萬元基本保障。
為符合公平原則,請簽單公司於出單時遵循上列原則承保,並告知被保險人或貸款銀行,若希望獲得超過基本保障以外之補償,可另行投保「擴大地震保險」,依其建築結構別、樓層數及位處地區計算保險費。

更新日期:2012-02-16

(一)房屋因買賣過戶,舊屋主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對於保險標的物已無保險利益,保險契約對舊屋主已失其效力。然簽單公司如遇有舊屋主尚未退保,而新屋主要求再行投保之情形,仍應簽發新屋主為被保險人之保單,以免發生實際有保險利益之新屋主卻無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障之情形。
(二)複保險查詢平台係以標的物地址查詢,故此平台上仍會顯示不同被保險人以同一地址投保之資料。簽單公司可再次確認是否為同一住宅之不同家屬重複投保或新舊屋主之投保案件,如確實為新舊屋主之投保案件,無需以複保險方式處理。地震保險基金於複保險檢核報表及稽查項目,亦不會將不同被保險人之重複出單案件列為複保險。
(三)關於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之處理方式,則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契約效力自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之次日中午十二時起屆滿三個月時即行終止。但若因前述移轉所剩餘保險期間少於三個月者,本保險契約僅於所剩餘保險期間內繼續有效。」

更新日期:2010-01-25

(一)如遇借新還舊或轉貸案件需投保,簽單公司可建議要保人或新貸款銀行優先選擇以批單方式,於原有保單(第一張保單)上批註新貸款銀行為抵押權人,如此可避免重複簽發第二張保單。
(二)然如新貸款銀行內部規定要求須先另行投保一張新保單(第二張保單)後,始能放貸,簽單公司可配合新貸款銀行作業,先行簽發第二張重複保單,惟仍應請新貸款銀行提醒要保人於舊貸款清償後,應立即辦理第一張保單之退保,以免造成後出單之簽單公司複保險未處理之缺失。

更新日期:2010-01-25

(一)因次順位抵押權仍然存在,第一張保單簽單公司應告知要保人該保單無法退保。
(二) 第一張保單簽單公司可建議要保人刪除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將次順位貸款銀行變更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並應將抵押權人變動之情形,做成批單通知次順位貸款銀行。
(三)如要保人係選擇第二方案,尚有第二張保單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約定為零元,簽單公司可建議要保人洽詢次順位貸款銀行,整併第一張保單及第二張保單,擇一下列方案保留一張完整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
即:1.如要保人或次順位貸款銀行選擇保留第一張,則可將第二張保單退保,並檢視第一張保單火災保險保額是否適當及調整抵押權人順位。
2.如要保人或次順位貸款銀行選擇保留第二張,則應於第二張保單上批加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額,並將第一張保單退保。

更新日期:2010-01-25

(一)第一張保單簽單公司:
1.於第一張保單到期通知單中列明批加後之住宅火災保險保額及次順位貸款銀行資料,通知要保人續保。
2.依續保要保書上抵押權人資料寄送保單正、副本予被保險人及第一、二順位抵押權銀行。
(二)第二張保單(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額為零)簽單公司:
應取得第一張續保保單號碼,方可簽發第二張續保保單,其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額約定為零。

更新日期:2010-01-25

(一)簽單公司因應次順位貸款方案,簽發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額為新台幣零元之保單及批加次順位抵押權人資料後,簽單公司應將保、批單資料及查詢序號(或簽單公司資料代碼)於簽單後之下一個工作日傳輸至地震保險基金。
(二)簽單公司應正確勾選貸款別及填列抵押權人資料,同一抵押權金融機構,不應同時重複出現於同一張保單之不同順位抵押權人欄位中,另請簽單公司確實正確填列抵押權人代碼,避免誤用抵押權人代號T01:其他金融機構。
(三)簽單公司於處理次順位貸款之批改時,可參照地震保險基金設計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次順位貸款適用批改申請書範本(詳附表),並將範本中必要欄位(如次順位抵押權人之資料)納入各公司內部已使用之批改申請書內。

更新日期:2010-01-25

(一)簽單公司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其他應給付之保險金以百分之六十為限,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簽單公司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
(二)其餘之保險金及臨時住宿費用,簽單公司應給付予被保險人。

更新日期:2010-01-25

(一)簽單公司出單前應使用複保險查詢平台,確認該住宅建築物,是否已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二)如已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簽單公司則依要保人或次順位貸款銀行之選擇意願依下列方式辦理投保:
1.當要保人或次順位貸款銀行選擇於第一張保單批加,則第一張保單簽單公司應以批單方式批加住宅火災保險保額,並增列次順位貸款銀行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
2.當要保人或次順位貸款銀行選擇另行購買第二張保單時,第二張保單簽單公司應協助要保人或次順位貸款銀行於第二張保單之要保書中註明已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且載明第一張保單號碼,同時於貸款戶欄位勾選□6.次順位貸款,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額約定為新台幣零元。第二張保單簽單公司並提醒要保人或次順位貸款銀行於第一張保單增列次順位貸款銀行為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
3.配合次順位抵押權貸款而簽發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額為新台幣零元之保單,及批加次順位抵押權人之批單資料,應傳送至地震保險基金。
(三)如未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簽單公司仍應簽發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單。

更新日期:20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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