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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一般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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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承保之續保案件:本案件仍可繼續續保,惟獲理賠後之案件,住宅建築物需修復、補強或重建後方可承保。

二、新投保之案件:地震後符合承保標準建築物可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惟紅、黃單案件,為避免發生保險法第51條保險契約無效之虞,使得您日後無法獲得理賠。建議您告知保險公司有紅、黃單情事,以利保險公司協助了解所承保標的是否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

更新日期:2024-04-10

在傳統抵押權規範中,如果財產發生損失或損壞,保險公司將向抵押權人(金融機構)100%優先賠付。然而住宅地震保險的抵押權附加條款,考量受災保戶急難需求,約定在抵押權人(金融機構)與受災保戶(借款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僅優先給付給抵押權人60%的保險金,其餘40%保險金應給付受災保戶,除降低受災保戶債權負擔外,亦可舒緩其經濟壓力。至於臨時住宿費用則全部給付予受災保戶,以保障受災保戶生活所需。

更新日期:2024-02-01

本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發生承保危險事故導致損壞時,民眾可向投保的產物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會立刻派員前往處理。若您不知道房子是否有投保住宅地震保險,可於得上網時,使用住宅地震保險震後民眾服務查詢平臺查詢(網址:https://doubleinsurance.treif.org.tw/EQPIS/KR/K_R_NH_001.aspx),或即時電洽本基金(電話:0800580921),將可協助您處理報案。

*相關聯結: 住宅地震保險震後民眾服務查詢平臺查詢

更新日期:2024-02-01

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條款第69條規定,本保險承保損失,係指住宅建築物直接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全損。而所謂「全損」,係指:
一、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
二、經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地等技師公會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為危險發生時之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

地震保險基金提醒您,上述之全損標準與政府在災害發生後,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短時間內針對受損建築物之損害程度進行初步緊急判定紅黃單是不同的,因該評定屬善意告知民眾應否暫時停止使用該建築物,避免餘震造成二次災難,而非本保險認定之不適居住

更新日期:2024-02-01

依據歷次重大地震事件資料統計,各類建築物毀損之原因,除直接因地震震動所致外,另因地震間接引起之火災或地層下陷、滑動等事故導致建築物毀損之災情亦多有所聞,故即使是建築結構佳之建築物仍須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再者住宅地震基本險是政策型保險,是一種災防型保險,需要大家參與共同累積儲備準備金因應百年回歸期的地震,以期發揮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互助效應。

更新日期:2024-02-01

91年4月以前長期住宅火災保險均未包括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戶可以在保險期間尚未到期前,向原保險公司加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或向其他保險公司購買,因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為一年期保險,故必須逐年辦理續保。

地震保險基金貼心建議您,後續可採自動續保方式承保,並改以金融機構自動扣繳保費方式繳費,除可以減少每年重新承保之繁複過程,更可避免斷保情事發生。

更新日期:2024-02-01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為顧及買得起買得到之原則,採限額(重置成本逾新台幣150萬元者,保險金額為新台幣150萬元)、不考慮危險程度差異(單一費率)及平準保費(保費低於商業性地震險)方式承保,保險金額以保險標的物之重置成本定之,重置成本係依其投保時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計算之。

民眾欲以貸款金額辦理投保情事如下:

1. 投保金額欲超出150萬者:貼心體醒您,貸款之金額除有房子價值,更包含土地價值,保險僅補償房子價值,因此一定無法以貸款金額作為投保金額,但您如果需要足夠保障,得洽目前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險公司就不足之部分增加投保擴大保障之地震保險商品。

2. 以貸款金額為由降低保額之方式承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建制之目的在使被保險人於震災後房屋全倒半倒無法居住時,迅速獲得一筆保險金支應危難的需要,所以只考慮重置成本限額150萬投保,不考慮貸款與否和貸款金額。

更新日期:2024-02-01

住宅火險保單之承保範圍涵蓋地震事故可提供被保險人更完整之保障範圍,使被保險人之住宅除因火災、爆炸或煙燻等原列舉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得以獲得賠償外,因地震所致之毀損滅失,也可以獲得賠償。本制度規劃過程中,特別參考其他國家制度,經研究發現採住宅火災保險涵蓋地震危險方式之制度較能達成普及巨災保險之政策目標。

更新日期:2024-02-01

本保險之全損評定及鑑定處理流程,可以分為下列三步驟:
一、合格評估人員評定
投保之住宅建築物若於地震後受損失,被保險人可向保險公司報案、或由住宅地震保險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或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地震保險基金)受理後轉送保險公司。報案受理後,由保險公司指派合格評估人員進行評定作業。
二、複評審查機制
倘合格評估人員評定為無法判斷或評定結果有爭議之案件,保險公司評估須經複評審查機制審查之案件移送至地震保險基金,依地震保險基金建立之複評審查機制,委由專業技師、建築師進一步審查。
三、委託專業技師、建築師至受損建築物現場鑑定
複評審查仍無法評定之案件,地震保險基金將委託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公會鑑定,並請該公會指派已完成地震保險基金辦理之住宅地震保險專業技師、建築師講習之技師或建築師至受損建築物現場進行鑑定作業。

更新日期:2021-02-18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內容,請參考下列附檔:

相關聯結: 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

更新日期:2020-03-26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僅提供基本保障,保險金額最高為新台幣150萬元,房屋所有權人考慮本身房屋價值、經濟能力後,如欲購買超過新台幣150萬元以上的保障或地震所致房屋之部分損失或房屋內動產者,可另向原投保的保險公司投保擴大保障之地震保險商品。

更新日期:2012-02-16

符合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全損理賠標準者,被保險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一、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理賠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狀影本、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賠款接受書。
四、拆除通知或拆除命令之影本(如被保險建築物係經政府拆除者)。

更新日期:2012-02-16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承保範圍包括地震震動、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及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等危險事故所造成之房屋「全損」。每一住宅建築物的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本保險保險金額以投保時保險標的物之重置成本定之,其重置成本逾新台幣150萬元者,保險金額為新台幣150萬元。另給付每一住宅建築物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20萬元。

更新日期:2012-02-16

有鑑於921地震造成台灣民眾嚴重之經濟損失,政府積極建置住宅地震保險制度,將此列為災害重建計畫工作綱領之配合措施之一,政府並承擔了重大地震事故保險損失的部分責任,期能以此政策性保險彌補商業性保險之不足,以協助受災民眾重建家園,並紓緩災害對國家的衝擊。

更新日期:2011-01-07

為簡化理賠程序以最短時間完成保險理賠,使受災民眾迅速獲得經濟援助,並降低理賠所須之費用以降低保險費,故本保險採全損理賠基礎。

更新日期:2010-06-02

921地震發生後,地震專家發現台灣地區的活動斷層多達30多處且遍布各地。鑑於台灣全島實際上均暴露於地震危險中,且由於地震危險具有累積釀成巨災之性質,以目前之科學技術對於該危險事故所發生之時間、地點、周期和震波強度等均尚無法預測,因此不可斷定非居住於斷層帶之建築物即無安全上之顧慮。此外,採全國單一費率可簡化投保手續,節約簽單費用以降低保險費,讓人人負擔得起,進而提高投保普及率,以達普遍提供社會大眾地震基本保險之政策目的。

更新日期:2010-01-27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尚非強制性保險,政府亦無規定貸款者一定要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惟實務上,金融機構提供房屋貸款時,為保障其債權無虞,多會於貸款合約要求借款戶於申辦貸款時為其擔保物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更新日期:2010-01-25

凡住宅所有權人可以直接向國內的產物保險公司、貸款金融機構(保險代理人)投保,或經由有執照的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公司代為辦理投保手續。

更新日期:20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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