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費率調整」
2008-12-31
住宅地震保險制度自91年4月1日起實施迄今,投保率逐年成長,迄本(97)年11月30日止為25.90%,有效保單件數已達202萬件。為建立更臻完善制度,符合民眾期待,提升民眾滿意度,本保險制度已建立常態檢討機制。住宅地震保險於95年檢討時,已將承保範圍擴大,包括因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及洪水所致之房屋全損,均屬承保範圍。
依據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依據風險評估及投保、理賠情況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依據截至96年12月31日止有效保單資料,以國際知名之風險評估模型進行風險評估,因本次分析資料較建置前完整精確,更可反應實際被保險房屋之風險狀況,且現行房屋建築結構較建置前改善,其中耐震結構建築物(鋼筋(骨)混凝土、鋼結構)佔全部投保件數之比例增加,應可降低一次地震事故所致之損失,故整體而言,保險費率應有調降空間。復經提報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發展規劃工作小組審議,為減輕民眾負擔,建議本保險費率應予調降。
本次費率調整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7年12月30日核定,並自明(98)年4月1日起實施。保費由現行新台幣1,459元調降為新台幣1,350元(保險金額仍維持上限新台幣120萬元,低於新台幣120萬元者,保險費按比例計算。),調降金額為新台幣109元,調降幅度為7.47%,仍為全國單一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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