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 本保險於保險標的物因地震造成全損時,依保險金額理賠,無自負額之扣減。 前項所稱全損,係指符合下列情事之ㄧ者: 一、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 二、經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地等技師公會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修復費用為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 前項第二款之全損評定及鑑定基準,由地震保險基金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係指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地震建築物毀損評估人員」訓練課程,並領有受訓合格證明之財產保險業理賠人員或保險公證人。 前項合格評估人員之管理要點,由地震保險基金會商產險公會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