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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保險理賠案件處理費用申請及攤回規範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地震保險基金第二屆第14次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地震保險基金第三屆第13次董事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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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為使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地震保險基金)以及住宅地震保險簽單公司(以下簡稱簽單公司),於處理住宅地震保險理賠時所發生之各項理賠費用申請及攤回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規範。
* 二、理賠費用範圍與申報標準
(一)簽單公司理賠案件處理費用(包括損失評定費用、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及其他費用):每件新台幣二千五百元整。若簽單公司委託公證公司合格評估人員進行損失評定時,比照前述標準給付。本項費用由簽單公司先行支付並彙整後向地震保險基金申請歸墊。
(二)複評審查費用:
1.書面複評
每案以新台幣六百元計。
2.合議複評
以出席複評會議每二小時為一單位計算,每一單位支付出席費新台幣二千元整,會議時間逾二小時者,其委員出席費用之支付單位及金額以每小時新台幣一千元整計。
3.複評審查費用由地震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三)委託專業技師鑑定費用:每件新台幣七千元整,由地震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四)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費用:進駐人員支援費用為每人每日新台幣一千二百五十元整,其餘費用依合理情形實報實銷。進駐人員支援費用由其所屬簽單公司先行支付;其餘費用由地震保險基金支付或由進駐簽單公司先行支付。本項費用由簽單公司先行支付者,應於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解散後十五日內,彙整並檢附相關單據向地震保險基金申請歸墊。
(五)訴訟或仲裁費用:實報實銷,由簽單公司先行支付後再向地震保險基金申請歸墊。
(六)地震保險基金設置臨時辦公處所及租賃各項設備等費用:實報實銷,由地震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七)地震保險基金啟動異地備援機制之相關費用:實報實銷,由地震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 三、申請手續
簽單公司申請理賠案件處理費用時,應填寫理賠費用申請書(如附表),併同理賠案件,向地震保險基金申報。由地震保險基金支付之各項理賠費用亦須填具前述理賠費用申請書並檢附必要之單據及證明文件。
* 四、審核
各項理賠費用申請書應由地震基金按月彙總,提報本保險共保組織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支付。
* 五、帳務處理方式
地震保險基金與簽單公司之理賠費用,納入資訊傳輸作業,製送賠款帳單及清單。
* 六、攤回方式
(一)所有理賠處理費用併同理賠金額,攤回至危險分散機制各層當中。
(二)簽單公司及地震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之各項費用,於申請審查完成後歸墊。
* 七、實施與修正
本規範內容由地震保險基金洽商產險公會訂定,報經本基金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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