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 |
平時編組與輪值 |
1.地震保險基金應於每年年底前召開共保組織委員會議,決定次年度平時編組
輪值表,並將該表於地震保險基金網站公告。
2.地震發生後,當值簽單公司接受理賠中樞小組指示成立災區聯合理賠服務
中心。倘一次地震需同時成立多處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當值簽單公司
召集成立第一處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下一季當值簽單公司召集成立第
二處聯合理賠服務中心,以此類推。(例:於第二季發生大地震,共需成
立三處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則由第二季當值簽單公司成立第一處,第
三季當值簽單公司成立第二處,第四季當值簽單公司成立第三處)。
3.當值簽單公司負責召集成立各項事宜,各處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成員均由
八大簽單公司及地震保險基金人員組成。 |
| 人員編組 |
八大簽單公司、地震保險基金指派人員擔任,理賠中樞小組並可視實際情況增派簽單公司人員支援。 |
| 任務編組 |
1.服務:
i.協助民眾查詢保險資料 ii.提供民眾諮詢及其他服務事項。
a).協助保戶填寫理賠申請書。
b).協助解決保戶所詢問的相關理賠問題。
c).協調與處理爭議與糾紛。
iii.與地方政府緊急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建管、消防等單位之聯繫。
iv.其他相關事宜。
2.理賠:
i.接受報案及理賠處理
a).接受保戶出險報案,並登記於「住宅地震保險 地震報案清冊」
b).將理賠申請案件移送地震保險基金處理。
ii.接受理賠中樞小組指示協助辦理合格評估人員報到、行前說明及裝備
發放等事宜。
iii.彙整及回報地震保險基金災區相關訊息及保戶出險報案情形
iv.其他相關事宜。
3.總務:
i.設置及維護軟硬體設備(包括桌椅、電話、電腦資訊系統等)。
ii.申請及出納各項費用。
iii.採買一切日常用品。 iv.其他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