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介
2003年8月25日,針對住宅地震保險成功地發行了國內第一張巨災債券。亦為繼日本之後,亞洲第二個發行巨災債券的國家。巨災債券發行的成功,為我國金融發展史上創下新頁,也為國內金融保險業發展樹立了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巨災債券的期間自2003年8月25日至2006年6月30日,規模為1億美金。發行巨災債券的目的為將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做一連結,透過巨災債券的發行,利用資本市場分散保險業承擔的地震風險。
2.架構
3.說明
(1) 中央再保險公司以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所承保的業務發行巨災債券。中央再保險公司與Formosa
Re Ltd.(SPV公司)簽訂再保險合約,並依再保險合約支付Formosa Re Ltd.再保險費。
(2) 投資人支付債券面額(本金)購買巨災債券,Formosa Re Ltd.按債券發行條件定期支付債息。
債息的約定通常以LIBOR再加上固定的風險利差。
(3) Formosa Re Ltd.在收到債券面額(本金)後,會將債券發行所得價款存入信託基金,
定期由信託基金收取基金利息。
(4) 為支付未來債息中浮動利息LIBOR,Formosa Re Ltd.通常會在貨幣市場進行利率交換
(Interest Swap),以本身短期投資的報酬率來換取LIBOR,以減少債息發放的利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