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作業
 
 
 
HOME > 理賠作業  
理賠申請
地震發生之後,倘被保險人之保險標的遭受損失,被保險人可直接向簽單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若被保險人一時不知簽單公司為何,可向地震保險基金提出申請,由地震保險基金查詢簽單公司並協助被保險人與簽單公司聯繫。

住宅地震保險建築物毀損評估人員
地震保險基金針對簽單公司理賠人員及公證公司人員,已辦理12小時的「住宅地震保險建築物毀損合格評估人員訓練」。此訓練包含了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介紹、建築物基本理論介紹、地震後如何利用建築物毀損評估表評估受損建築物以及實習課程。上課學員接受12小時訓練且通過考試後即成為住宅地震保險建築物毀損合格評估人員(簡稱合格評估人員)。當地震發生後,建築物毀損評估人員係協助被保險人理賠及評估建築物毀損的第一線人員。

複評會議
倘受損承保標的屬於特殊情況,如鋼構建築或地震過後山坡地滑動造成地盤不穩定,或者建築物毀損評估人員無法判定之案件,以及被保險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可將上述情況之案件提送地震保險基金,地震保險基金受理後召開複評會議檢視上述案件。 複評會議之組成包含產險業代表、土木領域學界代表、以及專業技師公會代表(包含結構技師、土木技師、大地技師及建築師)。複評會議在各專業人是合意下將審慎評估各案件,並以專業經驗及知識做出評定。若案件所收集到之資訊不足,複評會議難以做出決議,則地震保險基金會視案件所屬領域委由專業技師作進一步建築物損失評定。

理賠程序
住宅地震保險理賠程序視地震後地方政府是否成立緊急應變中心並徵調專業技師進行建築物緊急鑑定,分為以下二種程序:

 甲級地震災區理賠程序
係指經地方政府依據92.8.23.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60803884號函修正之「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基準」徵調緊急鑑定人員進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並進行出入管制之地震災區。 甲級地震災區之損失評定作業應與政府之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結合。本保險承保建築物經緊急鑑定人員鑑定為「全倒或需拆除」者視為全損;緊急鑑定人員鑑定結果為「結構損壞需補強」者,由合格評估人員進行損失評定工作。合格評估人員無法評定是否符合本保險理賠標準之案件,由地震基金召開複評會議評定,若複評會議仍無法評定時,再由地震基金委託技師公會指派專業技師進行損失鑑定。緊急鑑定人員評定為「結構損壞需補強」且經合格評估人員評定為不符合理賠標準,以及緊急鑑定人員評定為「結構未破壞或僅表面損壞」者,則不予理賠,但被保險人對於評定結果有異議者,可向簽單公司或地震保險基金提出複評申請。

 乙級地震災區理賠程序
係指地方政府未徵調緊急鑑定人員進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之地震災區。 乙級地震災區由合格評估人員進行損失評定工作。合格評估人員無法評定是否符合本保險理賠標準之案件,其後續處理步驟與甲級地震災區理賠程序相同。
請選擇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