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基金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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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88年9月21日台灣發生芮氏規模7.3級的強烈地震,人員及財產損失皆十分嚴重,房屋全倒51,712戶,半倒53,768戶,而投保住宅火險附加地震險的比率僅約千分之二,無法從保險機制中獲得保障,只能由政府及民間機構加以補助或救濟。

  政府為保障社會大眾財產的安全,遂積極研究與籌擬有關地震等天然災害之解決方案與推動相關立法,民國90年7月9日總統令增訂保險法一百三十八條之一,且財政部於90年11月30日發布實施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財政部又於民國 91年1月7日函示許可設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簡稱地震基金),並於民國91年4月1日正式實施政策性的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自2002年4月1日起於原住宅火災保險單下自動涵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每戶保險金額最高新臺幣120萬元,全國採單一費率,每年保費新臺幣1,459元,保障範圍自開始至今,曾經修訂,現為承保住宅因地震震動或地震所引起之火災、爆炸、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或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等事故導致之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即建築物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修復費用為重建費用50%以上者)。一旦承保之住宅經判定為符合理賠標準時,承保公司會同時支付保戶臨時住宿費用新臺幣18萬元。

  地震基金設立的主要目的在承擔保險業所承保之住宅地震保險中,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並擔任中樞組織,以避免將來發生信用危險事端,確保本保險制度之順利運作,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

  地震基金之願景為短期內將在穩定中求發展,長期則在於強化與擴大地震基金的功能。除了透過與國內、外地震相關研究機構合作,參與並協助建立國內地震風險評估模型、減災計畫與巨災保險精算模型外,更將積極研擬政府保證機制之運作,以因應大規模地震發生時的財源籌措問題。此外,在完備住宅地震保險制度之餘,更會進一步地研究颱風洪水亦納入政策性保險之可行性,以擴大地震基金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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